关于国宅申购户有无自有住宅之认定疑义
关于国宅申购户「有无自有住宅」之认定疑义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5-5
执行日期:2003-5-5
生效日期:1900-1-1
内政部营建署民国92年05月05日
要旨:关于国宅申购户「有无自有住宅」之认定疑义
全文内容:
一 按内政部八十年九月十日台内营字第八○七八一五一号函略以:「……共同持有住宅其面积不符居住标准或拥有十二坪以下(或共同持有)非住宅之其它建筑物,且无居住之事实者,……得列入承购(租)国宅之资格。」其中共同持有十二坪以下非住宅之其它建筑物系指持分面积在十二坪以下。
二 至于该申请人同时持有多处共同持分住宅,各住宅持分面积皆不超过十二坪,但合计持分面积超过十二坪,是否可视为「其面积不符居住标准」乙节,查本署七十九年二月十日营署宅字第○484号函略以:「持有共有住宅,非供本人居住,其持有持分面积显不符居住标准者,得列入承购(租)国宅之资格;上述标准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实际情形予以审定。」本案请径依上开规定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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