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消费品义务监视员遴聘及违规举发程序管理办法名称为义务监视员遴聘及违规举发程序管理办法并修
修正「消费品义务监视员遴聘及违规举发程序管理办法」名称为「义务监视员遴聘及违规举发程序管理办法」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五字第09250010980号
发布日期:2003-4-30
执行日期:2003-4-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五字第0925001098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2、5、6、7、8条条文(原名称:消费品义务监视员遴聘及违规举发程序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商品检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度量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消费品及度量衡器义务监视员(以下简称监视员)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就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遴选之:
一、具有服务热忱或社会工作经验者。
二、经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其它政府机关或消费者保护团体推荐者。
三、依其它具体情形认为适当者。
第5条 监视员之工作项目如下:
一、反映无商品检验标识之应施检验商品。
二、反映无同字标记之应施检定度量衡器。
三、反映市售标示不全或品质不良商品。
四、转达一般消费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五、随时利用各种机会及管道协助标准检验局办理消费者保护之教育宣导,并将宣导情形以书面向检验机关提出。
六、协助标准检验局宣导有关商品检验及度量衡之政策及法规。
七、协助标准检验局推动其它有关消费者保护措施之事项。
第6条 监视员之工作,为义务性质。但为激励其工作绩效,标准检验局得依下列规定计算酌给奖金:
一、全年反映案件经调查为有效件数者,酌给基本奖金每件新台币二百元,基本奖金总额以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为上限。
二、除前款基本奖金外,得依有效件数率酌给加成奖金,计算方式如下:
(一)有效件数率达百分之四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六十者,加发基本奖金总额百分之二十。
(二)有效件数率达百分之六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八十者,加发基本奖金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有效件数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发基本奖金总额百分之四十。
前项有效件数,指依商品检验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款或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数率,指以有效件数除以反映件数所得之商数。
第7条 监视员举发违规商品或度量衡器之程序如下:
一、监视员发现有涉违规之商品或度量衡器时,填具反映案件报告书。
二、检具反映案件报告书向检验机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第8条 监视员为消费者转寄涉案商品或度量衡器之样品时,应经检验机关同意。
前项寄送之邮资,得由监视员检具相关单据向检验机关申请汇还。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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