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渔船船员考试规则
修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渔船船员考试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壹一字第09200036491号
发布日期:2003-4-29
执行日期:2003-4-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试院(九二)考台组壹一字第09200036491号令修正发布第7、8、14、16条条文
第7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渔船船员管理规则第二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8条 本考试之应考人于报名前,应经体格检查合格。
前项体格检查标准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体格检查标准之规定办理。
第14条 应考人依第十条规定,向考选部申请全部科目免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全部科目免试申请表。
二、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申请全部科目免试审议费。
六、体格检查表。
前项申请全部科目免试,得随时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十六条本考试及格方式,以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笔试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电话收发实地考试科目成绩未达规定标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16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
前项相当高等或普通考试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相当初等考试以笔试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无普通科目者,以专业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或电话收发实地考试科目成绩未达规定标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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