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政府政风处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订定「台北市政府政风处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发布日期:2003-4-24
执行日期:2003-4-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政风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各科、室,分掌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掌理有关政风人员管理及公务机密维护等事项。
二、第二科:掌理有关贪渎不法之发掘及处理检举等事项。
三、第三科:掌理有关政风法令之宣导、贪渎不法之预防、政风兴革建议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等事项。
四秘书室:掌理公文时效管制、事务、出纳、文书、档案管理、财产管理、研考、法制及不属其它科、室之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科长、主任、视察、专员、股长、设计师、科员、助理管理师、助理员、书记及操作员。
第5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专门委员。
五科长。
六主任。
七会计员。
八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其作业要点另定之。
第10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政风业务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北市政府政风处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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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官 等│员 额│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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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 │简任 │ 一│ │
├──────┼─────┼───┼─────────┤
│副处长 │简任 │ 一│ │
├──────┼─────┼───┼─────────┤
│主任秘书 │简任 │ 一│ │
├──────┼─────┼───┼─────────┤
│专门委员 │简任 │ 一│ │
├──────┼─────┼───┼─────────┤
│秘书 │荐任 │ 一│ │
├──────┼─────┼───┼─────────┤
│科长 │荐任 │ 三│ │
├──────┼─────┼───┼─────────┤
│主任 │荐任 │ 一│秘书室 │
├──────┼─────┼───┼─────────┤
│视察 │荐任 │ 二│ │
├──────┼─────┼───┼─────────┤
│专员 │荐任 │ 四│ │
├──────┼─────┼───┼─────────┤
│股长 │荐任 │ 九│ │
├──────┼─────┼───┼─────────┤
│设计师 │委任或荐任│ 一│ │
├──────┼─────┼───┼─────────┤
│科员 │委任或荐任│ 二二│ │
├──────┼─────┼───┼─────────┤
│助理管理师 │委任 │ 一│ │
├──────┼─────┼───┼─────────┤
│助理员 │委任 │ 二│内一人得列荐任。 │
├──────┼─────┼───┼─────────┤
│书记 │委任 │ 三│ │
├──────┼─────┼───┼─────────┤
│操作员 │委任 │ 三│现有雇用操作员一人│
│ │ │ │,出缺后改以进用具│
│ │ │ │有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 │ │ │人员。 │
├──────┼─────┼───┼─────────┤
│会计员 │委任至荐任│ 一│ │
├──────┼─────┼───┼─────────┤
│人事管理员 │委任至荐任│ 一│ │
├──────┼─────┼───┼─────────┤
│合 计│ │ 五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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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秘书、视察、专员、股长、科员(荐任)等职称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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