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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政府地政处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订定台北市政府地政处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订定「台北市政府地政处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3-4-24

执行日期:2003-4-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地政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左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全市土地登记、土地测量、地目变更、不动产交易、土地移转登记检查及督导地政事务所工作之推行等事项。

二、第二科:全市实施平均地权有关规定地价、照价收买、编制公告土地现值表、私有空地限期建筑使用、私有未建筑用地最高面积限制、土地使用类别之认定及业务联系处理及土地改良物估价等事项。

三、第三科:全市地权调查、维护实施耕者有其田成果、推行耕地三七五减租政策、办理公有耕地放租及管理、农地使用之调查、私有出租耕地收回、未依限建筑使用之处理等事项。

四、全市土地征收及公地拨用等事项。

五、第五科:全市土地区段征收、市地重划政策之研拟、法令研修及业务督导等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档案、法制、事务、出纳、财产管理、研考及不属其它科、室之事项。

七、信息室:各项地政业务信息化之规划、督导、推广、审议、执行与协调联系及全市地政信息管理、操作与训练等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技正、秘书、科长、主任、视察、专员、股长、督导、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技士、科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佐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岁计。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助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股长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之下设地政事务所及土地开发总队,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处因事实需要,得设置与业务有关之委员会,其作业要点另定之。

第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 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地政事务所主任。

七、土地开发总队总队长。

第一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12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  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处  编  制  表  │
  ├──────────┬───┬───┬───────────┤
  │ 职       称 │官 等│员 额│备         考│
  ├──────────┼───┼───┼───────────┤
  │ 处       长 │   │ 一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
  │ 副   处   长 │简 任│ 二 │           │
  ├──────────┼───┼───┼───────────┤
  │ 主  任  秘  书 │简 任│ 一 │           │
  ├──────────┼───┼───┼───────────┤
  │ 专  门  委  员 │简 任│ 四 │           │
  ├──────────┼───┼───┼───────────┤
  │ 技       正 │荐 任│ 一 │           │
  ├──────────┼───┼───┼───────────┤
  │ 秘       书 │荐 任│ 三 │           │
  ├──────────┼───┼───┼───────────┤
  │ 科       长 │荐 任│ 五 │           │
  ├──────────┼───┼───┼───────────┤
  │ 主       任 │荐 任│ 二 │           │
  ├──────────┼───┼───┼───────────┤
  │ 视       察 │荐 任│ 三 │           │
  ├──────────┼───┼───┼───────────┤
  │ 专       员 │荐 任│ 七 │           │
  ├──────────┼───┼───┼───────────┤
  │ 股       长 │荐 任│ 一七 │           │
  ├──────────┼───┼───┼───────────┤
  │ 督       导 │荐 任│ 一 │           │
  ├──────────┼───┼───┼───────────┤
  │ 分   析   师 │荐 任│ 二 │           │
  ├──────────┼───┼───┼───────────┤
  │ 设   计   师 │委任或│ 二 │           │
  │          │荐 任│   │           │
  ├──────────┼───┼───┼───────────┤
  │ 管   理   师 │委任或│ 二 │           │
  │          │荐 任│   │           │
  ├──────────┼───┼───┼───────────┤
  │ 技       士 │委任或│ 六 │           │
  │          │荐 任│   │           │
  ├──────────┼───┼───┼───────────┤
  │ 科       员 │委任或│ 四八 │           │
  │          │荐 任│   │           │
  ├──────────┼───┼───┼───────────┤
  │ 助 理 设 计 师 │委 任│ 一 │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与│
  │          │   │   │助理管理师一人合并计给│
  │          │   │   │)           │
  ├──────────┼───┼───┼───────────┤
  │ 助 理 管 理 师 │委 任│ 一 │           │
  ├──────────┼───┼───┼───────────┤
  │ 技       佐 │委 任│ 一 │得列荐任 (系单一编制计│
  │          │   │   │给)          │
  ├──────────┼───┼───┼───────────┤
  │ 办   事   员 │委 任│ 一二 │           │
  ├──────────┼───┼───┼───────────┤
  │ 书       记 │委 任│ 二二 │           │
  ├─┬────────┼───┼───┼───────────┤
  │会│会 计  主 任 │荐 任│ 一 │           │
  │ ├────────┼───┼───┼───────────┤
  │ │股      长 │荐 任│ 二 │           │
  │计├────────┼───┼───┼───────────┤
  │ │科      员 │委任或│ 三 │           │
  │ │        │荐 任│   │           │
  │ ├────────┼───┼───┼───────────┤
  │ │佐  理   员 │委 任│ 一 │           │
  │ ├────────┼───┼───┼───────────┤
  │室│书      记 │委 任│ 一 │           │
  ├─┼────────┼───┼───┼───────────┤
  │人│主      任 │荐 任│ 一 │           │
  │ ├────────┼───┼───┼───────────┤
  │ │股      长 │荐 任│ 二 │           │
  │ ├────────┼───┼───┼───────────┤
  │事│科      员 │委任或│ 三 │           │
  │ │        │荐 任│   │           │
  │ ├────────┼───┼───┼───────────┤
  │ │助  理   员 │委 任│ 二 │内一人得列荐任    │
  │ ├────────┼───┼───┼───────────┤
  │室│书      记 │委 任│ 一 │           │
  ├─┼────────┼───┼───┼───────────┤
  │政│主      任 │荐 任│ 一 │           │
  │ ├────────┼───┼───┼───────────┤
  │ │专      员 │荐 任│ 一 │           │
  │风├────────┼───┼───┼───────────┤
  │ │股      长 │荐 任│ 二 │           │
  │ ├────────┼───┼───┼───────────┤
  │ │科      员 │委任或│ 五 │           │
  │室│        │荐 任│   │           │
  ├─┴────────┴───┼───┼───────────┤
  │合            计│一七○│           │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专门委员、秘书、视察或专员之职称中指定一至三人人办理法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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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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