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政府兵役处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订定「台北市政府兵役处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发布日期:2003-4-24
执行日期:2003-4-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兵役处 (以下简称本处) 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左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掌理全市兵役管理、后备军人编组管理及补充兵 (国民兵)、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之管理、编组、运用、各级役政单位设置调整之研议、督导考核各区公所役政业务之执行及其它有关兵役行政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掌理全市征兵处理、兵额配赋之策划及免役、禁役、缓征及妨害兵役之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掌理全市现役军人与替代役役男权益及其家属优待之策划、维护及有关留守业务。
四、第四科:掌理全市替代役役男甄选、抽签、役额配赋之策划、征集及停役、转役、回役、免役、禁役、争议处理、控案查处及妨害兵役之处理事项。
五、第五科:掌理全市替代役人力运用、服勤督考及役男生活管理与生活辅导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文书、信息、印信、档案、庶务、出纳、采购、研考及不属于其它各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科长、主任、督察、专员、股长、辅导员、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科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之下设军人公墓管理所,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 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室主任。
六、管理所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附注:一 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督察、专员等职称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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