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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警察常年训练办法

订定警察常年训练办法

订定「警察常年训练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警字第0920075418号

发布日期:2003-4-16

执行日期:2003-4-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1条 本办法依警察教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警察机关为维护警察纪律、锻炼员警体能及充实其实务知能,应实施常年训练,以因应社会环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职务。

第3条 各级警察机关办理常年训练之权责区分如下:

一、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本署):负责全国性警察训练之策划、督导、考核事宜。

二、直辖市、县(市)警察局:负责所属警察训练之策划、督导、考核事宜。

三、直辖市、县(市)警察局所属分局:负责所属警察训练之执行及测验事宜。

本署所属警察机关比照前项规定为之。

第4条 常年训练区分为一般训练及项目训练,其目标如下:

一、一般训练:

(一)个人训练:以员警个人为对象,衔接学校养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陶冶品德修养、锻炼强壮体魄及充实各项勤(业)务执勤职能。

(二)组合训练:以组合警力为对象,充实组合警力之执勤要领及技能。

(三)业务训练:以各级业务人员为对象,充实专业知识及勤(业)务能力。

(四)干部训练:以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分驻

(派出)所以上各级主官(管)为对象,充实工作经验、技能,传授干部领导之能力。

(五)其它训练: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训练。

二、项目训练:

(一)特定任务训练:针对任(勤)务之特性及工作条件,设计课程施教,以充实特定任务执勤能力。

(二)特殊任务警力训练:针对特殊任务警力,设计课程施教,以充实其打击重大暴力、组织犯罪及遂行其它特殊任务之能力。

(三)其它训练:前二目以外之项目性训练。

第5条 个人训练内容包括学科训练及术科训练,其范围如下:

一、学科训练:以陶冶品德修养、专业知识、法令规章及执勤要领为主。

二、术科训练:以锻炼体魄、执勤技能及各种武器射击技术为主。

第6条 学科训练实施方式如下:

一、自行研读:本署编撰教材,由员警自行研读;各单位并得视地区特性、勤(业)务需要,自行编印补充教材。

二、集中实施:每季集中实施一次;每次一天,每天八小时。

第7条 术科训练为射击训练及体技训练。每人每月集中训练八小时。

第8条 射击训练项目为基本射击、应用射击及战斗射击,由本署律定训练进度,各单位依测验成绩分组实施并管制执行。

第9条 体技训练项目为综合逮捕术、跑步、柔道、跆拳道、综合应用拳技或其它应勤技术训练,并依任务特性编组实施。

第10条 组合训练实施方式如下:

一、日常训练:结合日常勤务,由派遣单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务提示、警棋推演、现地指导(演练)、勤毕集中检讨等经常实施。

二、机会训练:利用集结地区、集中待命时或其它机会,指派教官讲解、指导编组队形,实施警棋推演或实警演练。

每月术科训练时,得集中办理组合训练,并置重点于勤务检讨、案例教育。

第11条 业务训练由各业务单位,依业务特性及需求,策订训练计画实施。

第12条 干部训练由各单位针对干部勤(业)务需要,策订训练计画实施。

第13条 特定任务训练,各单位在特定时间内,针对勤(任)务特性策订计画,采讲授、研讨、现地侦察(演练)、警棋推演等方式实施。

第14条 特殊任务警力训练实施方式如下:

一、基础训练:由本署规划集中训练。

二、保持训练:由各单位依本署订定课目基准,定期实施。

三、定期复训:由本署规划,每年定期实施重点课目复训。

第15条 常年训练所需师资,由本署定期培(复)训。

第1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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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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