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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县文化艺术人才奖励办法名称为台北县文化艺术人才贡献奖励办法并修正全文

修正台北县文化艺术人才奖励办法名称为台北县文化艺术人才贡献奖励办法并修正全文

修正「台北县文化艺术人才奖励办法」名称为「台北县文化艺术人才贡献奖励办法」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法规字第0920258514号

发布日期:2003-4-14

执行日期:2003-4-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20258514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台北县文化艺术人才奖励办法)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文化艺术人才对提升台北县(以下简称本县)文化之贡献,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3条 依本办法给予奖励者,应为从事下列艺术文化活动(以下简称艺文活动),且对提升本县文化有显著贡献之县民:

一、保存文化资产。

二、举办艺文活动。

三、促进国际或城乡文化交流。

四、培养艺文专业人才。

五、于偏远地区从事艺文活动。

六、其它促进文化建设活动。

第4条 本局每年得依前条规定,就陶艺、文学、戏剧、音乐、美术、书法、摄影、舞蹈、民间艺术及其它文化艺术,择定项目办理;其奖励之项目、名额、方式、申请及甄选等实施事项,以公告为之。

第5条 为办理前条之甄选事宜,应依奖励之项目,分组七人至十一人之甄选委员会;各委员会之召集人,由本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局遴聘学者专家担任。

前项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6条 甄选委员对于甄选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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