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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管制社会居屋之分配租赁及管理

修改管制社会居屋之分配租赁及管理

修改管制社会居屋之分配、租赁及管理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6/2003号

发布日期:2003-4-11

执行日期:2003-4-12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 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第三十四条 付款之期限及地点

一、租金于每月一日至十八日交往租赁合同内订定之地点。

二、

第二条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附件二

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附件二,由本法规附件替代。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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