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管制社会居屋之分配租赁及管理
修改管制社会居屋之分配、租赁及管理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6/2003号
发布日期:2003-4-11
执行日期:2003-4-12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 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第三十四条 付款之期限及地点
一、租金于每月一日至十八日交往租赁合同内订定之地点。
二、
第二条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附件二
八月八日第69/88/M号法令附件二,由本法规附件替代。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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