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燃气技术安全协会章程
澳门燃气技术安全协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2-7
执行日期:2005-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名称、性质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机关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
澳门燃气技术安全协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19/2005。
澳门燃气技术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性质及宗旨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澳门燃气技术安全协会”,葡文名称“Associacao de Tecnologia e Seguran?a de Combustível Gasoso de Macau”,英文名称“Macau Gaseous Fuel Technology
Safety Association”(下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为一私人不牟利团体,且根据本章程予以规范。倘有遗漏之处,悉依本澳现行法例处理。
第三条 (期限及会址)
本会在成立之日开始运作,其存续不设期限;会址设在“澳门凼仔潮州街乐骏盈轩地下P铺”,会址可由大会决定迁移。
第四条 (宗旨)
一、支持澳门特区政府,履行社会责任。
二、提高燃气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配合和协助澳门特区政府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之类别及新会员之加入)
会员分为三类:
a)创会会员;及
b)名誉会员;及
c)会员。
(第一款)——经本会创办人邀请参加创会会议,均为创会会员。
(第二款)——为本会作出贡献者,经理事会决定给予有关荣誉者,均为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活动,但没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名誉会员无须缴交会费。
(第三款)——从事燃气及相关建筑行业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会员,经理事会获接受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退出及开除)
会员可在下列情况丧失其会员资格:
a)提前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理事会作出退出声明;
b)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开除者;及
c)欠交应缴费用,并经理事会同意,及书面通知受影响之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会员权利为:
a)根据章程规定,参加会员大会;
b)选举其它会员担任会务及被选担任会务;
c)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有利于本会之意见;及
d)新会员在加入本会满九十天后,依本会内部规章享用所有本会给予之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其它福利或服务。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会员义务为:
a)遵守本会章程,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决议和内部守则;
b)依期缴付入会费、定期会费及其它本会所定负担或费用;及
c)以各种方法作出有利于本会发展及声誉的贡献。
第九条 (罚则)
一、倘会员违反章程或内部守则或作出有损本会声誉之行为,则根据理事会决议受下列处分:
a)口头警告;
b)书面责备。
二、如会员屡次严重违反义务,会员大会可根据理事会建议决定开除有关会员之会籍。
三、如任何理事会成员有严重失职或对本会声誉造成损失,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动议罢免其职权,经会员大会投票决议,多于70%表决赞同,其职权必须实时被罢免。
四、各类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丧失其会员资格,其以前所缴交之各项费用一概不发还,并须交还所有证书,证章等文件。
第三章 机关
第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为本会机关。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组织及平常会议)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机关,由所有具完整权利之会员组成,每年举行一次平常会议,并至少提前十五天依法召集,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会员可透过每年一次的平常会提出查询会务进展及财务状况,反映意见以达至提高和改善会务质素之目的。
第十二条 (特别会议)
如有需要,理事会可召开特别会议,并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三条 (决议的多数)
任何决议均须经出席或获书面授权出席者的绝对多数票通过。当票数相等时,大会主席有决定票,理事长为大会主席。
第十四条 (权限)
会员大会有权:
a)通过及修改章程;
b)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及监事会其它成员;
c)订定本会活动方针;
d)决定资产运用;
e)审议及通过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及帐目。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组织)
理事会由九名成员组成,每隔两年由会员大会选出,但理事长不得连任两届以上。
第十六条 (平常及特别会议)
理事会两个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倘理事长认为有需要则召集特别会议;会议必需达理事会50%以上的人数出席。
第十七条 (决议的多数)
任何决议均须出席者绝对多数票通过;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所投的票具决定性,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位及选举)
一、理事会成员数目为九人,其中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秘书一人,财务一人,技术安全理事一人,文娱及康乐理事一人,推广及组织理事一人,常务委员二人。
二、理事会成员均由会员大会选出,得票最高者为理事长,其次为副理事长。其余七人成为理事会成员,其职位由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十九条 (权限)
理事会有权:
a)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b)确保会务之管理以及提交工作报告及帐目;
c)召集会员大会。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条 (组织)
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每隔两年由会员大会选出。
第二十一条 (平常及特别会议)
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平常会议;倘监事长认为有需要则召集特别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位及选举)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但监事长不得连任两届以上。
第二十三条 (权限)
监事会之职权为:
a)监督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b)定期审核财务之帐目;及
c)对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及帐目发表意见。
本会章程于成立之日实时生效。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田兆祥Henrique Porfirio de Campos Pereira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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