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东县慢性病防治所组织规程
修正「台东县慢性病防治所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23003201号
发布日期:2003-4-4
执行日期:2001-1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23003201号令修正发布第4、5、9条条文;并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第4条 本所设医疗室、总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医疗室门诊及巡回医疗、结核病及慢性病防治、卫生教育指导等事项。
二、总务室文书、档案、印信、庶务、出纳、研考、为民服务等事项。
第5条 本所置医师、护士、医事检验师(生)、医事放射师(士)。
本所置室主任、事务员、书记。
前项医疗室室主任由本所医师兼任、总务室室主任由卫生局总务室主任兼任。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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