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污染老旧机器脚踏车汰旧换新购买低污染喷射引擎机器脚踏车补助办法
修正「高污染老旧机器脚踏车汰旧换新购买低污染喷射引擎机器脚踏车补助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3-4-2
执行日期:2003-4-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20051826号令修正发布第3、8、11条条文
第3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及资格,为于本办法发布日起完成旧机器脚踏车(以下简称机车)报废回收手续并新购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核通过补助之低污染喷射引擎机车者。
第8条 申请补助者应检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购机车之经销商汇整,委托机车制造厂或代理商转送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身分证明文件影本、营利事业登记证或法人登记证书影本,申请补助者为政府机关时,免附证明文件。
三、报废机车之行车执照影本及监理单位核发之汽机车异动登记书(报废)影本。报废机车行车执照未记载出厂日期者,以原发照日期为依据,若无报废机车之行车执照,可检附含出厂日期、车主姓名、牌照号码及引擎号码等相关清晰车籍资料影本。
四、新购机车发票收执联影本。
五、新购机车行车执照影本。
六、其它证明文件。
新购机车车主与汰旧机车车主非同一人,应各填具申请表,并检具由新购机车车主与汰旧机车车主共同签署之保证书(如附件四),共同提出申请。
第11条 申请补助者所检附之文件若有不实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补助,并追缴已领之补助款。
前项不实造假情事,如系机车国内制造厂、国外原厂代理商为,中央主管机关得废止该厂牌机车之补助资格;如系国内制造厂或国外原厂代理商所属经销商所为,经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计达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废止该厂牌机车之补助资格。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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