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农田水利会员工待遇支给要点
修正「农田水利会员工待遇支给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水字第0940030188号
发布日期:2005-3-25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水字第0940030188号令修正发布第1、3点条文;删除第四点条文;并溯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本要点依农田水利会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订定之。
三、农田水利会员工薪俸(饷)、加给、生活津贴依下列规定支给之:
(一)薪俸部分:
1.会长依附表一所订标准支给。
2.一等、二等、三等人员依附表二所订标准支给。
3.技工、工友依附表三所订标准支给。
(二)加给部分:
1.会长专业加给依附表一支给;其它员工专业加给依附表四所订标准支给。
2.会长主管职务加给依附表一支给;其它主管职务加给依附表五所订标准支给。
(1)支领主管职务加给人员,以台湾省农田水利会组织规程规定而报经核准有案并实际负领导责任之主管为准。
(2)在组织法规中未规定,由会长指派之主管职务,不得支领主管职务加给。
(3)凡依法兼任其它主管职务之各级人员,以支领一职之主管职务加给为限,不得兼领或重领。
(4)辅导室派驻各区管理处(所)政风人员,比照兼股长标准支给主管职务加给。
3.加给均按本职叙定等级标准支给。
(三)生活津贴部分: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费,依公教人员补助标准表支给。
四、(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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