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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法学协进会章程

修改澳门法学协进会章程

修改澳门法学协进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2-7

执行日期:2005-2-7

生效日期:1900-1-1

Associacao de Promocao Jurídica de Macau

中文为“澳门法学协进会”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于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13号,有关修改之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名称及会址)

本会定名为「澳门法学协进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Promocao Jurídica de Macau。会址设于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三百三十八号中保集团大厦二十一楼,透过理事会决议可将会址迁往澳门其它地方。

第二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为:

(一)促进会员间的团结;

(二)提高会员的专业及学术水平;

(三)关注及研究澳门、中国内地及其它国家及地区之法律。

第三条 (会员资格)

凡认同本会宗旨的本地、中国内地或其它国家及地区之法学毕业生或学生,递交经填妥的入会申请表,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均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及被选为本会机关的成员;

(二)参加会员大会及表决;

(三)按照本会的章程及内部规章之规定,请求召开会员大会;

(四)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及享有本会所提供的各项福利。

第五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尊重及遵守本会章程、内部规章及本会机关所作的决议;

(二)贯彻本会宗旨,促进会务发展及提高本会声誉;

(三)按时缴交会费;

(四)接受被选任的职位及担任获委派的职务,但有合理解释且获接受者除外;

(五)参加所属机关的会议。

第六条 (纪律)

对违反章程及内部规章或作出有损本会声誉行为的会员,理事会经决议科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谴责;

(三)暂停会籍;或

(四)开除会籍。

第七条 (任期)

获选为机关成员者,任期二年。获选之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可连任一次。

第八条 (会员大会的组成及运作)

一、会员大会为最高决议机关,决定及检讨本会一切会务,选举会长、副会长、理监事及修订本会章程及内部规章。

二、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设会长一名及副会长两名,会长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对外代表本会,并负责协调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副会长代其职务。必要时,会长、副会长列席理监事会议。

三、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平常会议,以讨论理事会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及年度帐目,并通过之。

四、会员大会可在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或不少于四分之一的会员以正当目的提出要求时,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五、经第一次召集后,最少有一半会员出席,方可议决;否则,一小时后作第二次召集,须有四分之一会员出席,即可议决。

六、会员大会的决议取决于出席的会员的绝对多数票,但须有特定多数票的情况则除外。

第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及运作)

一、理事会由十一名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四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会在多数成员出席时方可议决。如表决时票数相同,以理事长所作之票为决定票。

三、为开展会务,理事会可透过决议按职能下设若干部门。

第十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运作)

一、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包括监事长一名及监事两名。

二、监事会在全数成员出席时方可议决。如表决时票数相同,监事长再作投票。

第十一条 (收入)

本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交的入会费及会费;

(二)来自本会活动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机构给予的资助、赠与、遗赠及其它捐献。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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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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