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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铨审互核实施办法

修正铨审互核实施办法

修正「铨审互核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部铨二字第0922222518号

发布日期:2003-3-28

执行日期:2003-3-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铨叙部部铨二字第0922222518号令、审计部台审部壹字第920920号令会同修正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俸给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公务人员之任用(俸级)案件,经铨叙审定合格者,由铨叙部每半年列册分送或以电子档案传输各该管审计机关查考。但经铨叙审定不合格者,按月办理之。

公务人员之考绩案件,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各机关应将考绩清册,附入该机关给与清册函送各该管审计机关查考。经铨叙部不予铨叙审定者,由铨叙部列册或以电子档案传输副知各该管审计机关查考。

前二项所称审计机关,在中央为审计部,在地方为审计处(室)。

第3条 公务人员之任用,未依法令规定送铨叙部铨叙审定,或铨叙审定不合格者,其俸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组织法规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或其它原因而未送审者,除项目报经铨叙部核备者外,其俸给一律不得作正列支。

二、拟任人员未在法定期间送审者,人事主管人员应负责查催,经催办仍未送审者,除天灾或其它不应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所致外,应即通知主办会计人员追缴其借支。

三、经铨叙部铨叙审定不合格人员,或铨叙审定俸级低于其所借支俸级人员,除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四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定期限内送审者,其代理期间借支数或溢支数,免予追缴外,其逾限送审除天灾或其它不应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所致外,应依公务人员俸给法第十九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按逾限日数分别将借支数或溢支数追缴。借支人员原出具之借据,经主管人员负责详为注明事由,并经签名或盖章证明后,作正列支。

第4条 公务人员每月俸给表册应由人事主管人员按名审核,除符合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列俸级与铨叙部铨叙审定俸级不符者,加盖「不符」戳记。

二、已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四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期限送审,而尚未经铨叙部铨叙审定俸级者;或仍在法定期间内,尚未办理送审者,加盖「未叙定」戳记。

三、已逾法定期间尚未办理送审者,加盖「未送审」戳记。

四、经铨叙部铨叙审定不合格仍未停止代理者,加盖「不合格」戳记。

前项俸给表册经人事主管人员审核完竣,应即退还编造单位,如有「不符」、「未叙定」、「未送审」、「不合格」人员之俸给,除「不符」者应更正、「未叙定」者应办理借支外,其余应划线注销,并于更正或划线处盖章,主办会计人员就更正后应发符合人员俸给总额造具记帐凭证给付俸给。

第5条 公务人员之俸给,人事主管人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应密切配合,认真负责严密审查,不得贻误,违者依法惩处。

审计机关对于各机关未依照铨叙部铨叙审定结果支给俸给者,应不予核销。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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