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合作社帐目审查办法
修正「合作社帐目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内授中社字第0920087537号
发布日期:2003-3-20
执行日期:2003-3-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内政部内授中社字第092008753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本办法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合作社帐目审查分下列二种:
一、根据年度会计报告所为之定期查帐。
二、对有关会计事项所为之特殊查帐。
前项查帐事务,由合作社监事会办理。
第3条 主管机关对合作社帐目之审查,应予指导监督,并派员抽查之。
第4条 监事会于收受理事会所送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财产目录、盈余分配案等法定书类后,应即开始查帐。必要时得请理事会提供有关资料,并以书面申请主管机关派员指导。
第5条 监事会之查帐,由全体监事互推一人至数人负责办理。但其查帐结果,应由监事会以会议方法决定之。
第6条 监事会查帐完毕后,应制作查帐报告书,并由全体监事连署后,连同理事会所送各项书类,至少于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开会三日前,送还理事会。
第7条 合作社应于每业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承认之上年度查帐报告书,连同第四条所列书类,陈报主管机关。
第8条 监事会对于理事会执行任务发生疑义时,得随时通知理事会于一定时日内举行特殊查帐。
第9条 监事会办理特殊查帐之经过情形,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得令其陈报之。
第10条 监事会办理查帐,认为纪录有误,得请理事会修正之。如理事会不为修正,得将查见情形批注查帐报告书。
前项查帐如发现违反法令或章程等重大情事时,得召集临时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处理之。
第11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查帐报告书及第四条所列书类,实地抽查合作社总数十分之一以上,并将抽查结果函知合作社。
第12条 办理查帐之监事及主管机关所派抽查人员,应于查帐完毕后,在经查帐册最后一行逐一签章。
第13条 本办法关于合作社之规定,于合作社联合社准用之。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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