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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采购稽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

修正采购稽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

修正「采购稽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工程稽字第09300080270号

发布日期:2003-3-2

执行日期:2003-3-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稽字第09300080270号函修正发布第4点条文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为促使行政院所属部会署及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设立采购稽核小组确实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稽核监督采购事宜,有效发挥采购稽核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采购稽核绩效考核的每一期程为每年十月一日起至次年九月三十日止。

三、采购稽核绩效考核幕僚作业,由中央采购稽核小组工作人员办理,并于每年十一月间将部会署及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分表提报中央采购稽核小组委员会议,审定绩效考核成绩。

前项委员会议得视实际情况邀请受考机关列席陈述意见。

四、采购稽核绩效考核作业,依下列规定办理:(考核作业程序如附图一)

(一)各部会署及地方采购稽核小组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一月份办理之稽核监督结果,依规定格式提报「采购稽核小组稽核监督案件办理情形一览表」(以下简称月报表;详如附表一),作为本法主管机关考核之依据。

(二)中央采购稽核小组工作人员应于每年二月、六月、十月中旬,就各受考机关前四个月所提报月报表之稽核监督案件,抽样选取项目稽核四件、书面稽核十件,并函请受考机关于指定期限内提送稽核报告等资料影本,作为给分依据;受考机关所提报之稽核监督案件数未达前述抽样数量者,相关考评分项按实际件数之比例给分。

(三)考核作业依考核项目及其评分标准,逐项依受考机关办理实绩评定分数。「考核项目配分权重表」及「评分标准及得分表」详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四)考核作业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本法主管机关得指派中央采购稽核小组稽核委员实地查证,或请设立机关提出进一步说明。

(五)为鼓励受考机关力求精进,各受考机关得依加分项目主动提出加分申请,并于最后一次抽样案件数据提送时检附相关左证资料一并提出。「加分项目」如附表四。

(六)「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详如附表五。

五、采购稽核绩效考核成绩之评比,按各部会署及地方之采购稽核小组分别办理。

六、采购稽核绩效考核成绩之等第及名次种类如下:

(一)等第:年度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丁等五级,考核分数达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为丙等;未满六十分者为丁等。

(二)名次:每一等级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等依序排列,如等第相同时以年度考核分数高者名次在前。

七、本法主管机关应将绩效考核成绩函送受考采购稽核小组设立机关,设立机关得就考核等第及名次,依建议奖惩标准,办理有关采购稽核小组人员(召集人、副召集人、执行秘书及人事单位核派或派兼之稽核委员、稽查人员或其它实际参与采购稽核业务等人员)之奖惩。

建议奖惩标准如下。但设立机关已有相关奖惩规定者,得从其规定。

(一)年度采购稽核绩效考核成绩列优等且为前二名者,最高得记功二次。

(二)年度采购稽核绩效考核成绩列优等者,最高得记功一次。

(三)年度采购稽核绩效考核成绩列甲等者,最高得记嘉奖二次。

(四)年度采购稽核绩效考核成绩列乙等者,不予奖励。

(五)年度采购稽核绩效考核成绩列丙等者,最高得记申诫一次。

(六)年度采购稽核绩效考核成绩列丁等者,最高得记申诫两次。

(七)年度采购稽核绩效考核成绩列丁等且为末二名者,最高得记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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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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