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国学生来华留学办法
修正「外国学生来华留学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2-27
执行日期:2003-2-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4条 各大专校院招收外国学生,其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并以该学年度该校国内招生名额百分之十为限。
前项招生名额,不含未具正式学籍之外国学生。
第6-1条 外国学生在我国境内就读外国侨民学校或我国高级中等学校附设之双语部(班)毕业者,得持该校毕业证书,依前条规定申请入学,不受第三条及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限制。
第15条(删除)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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