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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员职程职位及报酬制度

海关关员职程职位及报酬制度

海关关员职程、职位及报酬制度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3/2003号

发布日期:2003-2-20

执行日期:2003-3-1

生效日期:1900-1-1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制定海关关员的职程、职位及报酬制度大纲。

第二条 海关关员的概念

依法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的海关关员职程的编制人员,视为海关关员。

第二章 职程

第三条 职程的名称

海关关员职程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职程;

(二)高级职程。

第四条 基础职程

一、基础职程分为一般基础职程及专业职程。

二、一般基础职程分为关员、高级关员、副关务督察及关务督察职级。

三、专业职程分为机械专业关员、机械专业高级关员、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关务督察职级。

四、以上各款所指职级的职等、薪俸点及职阶,载于本法律的附表一,该附表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高级职程

一、高级职程分为副关务监督、关务监督、副关务总长及关务总长职级。

二、上款所指职级的职等、薪俸点及职阶,载于本法律的附表二,该附表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职位、职能及等级

第六条 职位及职能

一、一般基础职程内的海关关员,按相应的职位,行使的一般职能为:

(一)关务督察及副关务督察 - 执行、技术、行政与后勤,以及训练等性质的指挥及主管职能;

(二)高级关员及关员- 执行性质的职能。

二、专业职程内的海关关员,在其专业范围内,行使的一般职能为:

(一)机械专业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执行、技术及训练等性质的主管职能;

(二)机械专业高级关员及机械专业关员 - 执行性质的职能。

三、高级职程内的海关关员按相应的职位,行使指挥、领导或主管,以及研究及规划等一般职能。

四、海关关员在海关的职责及各组织附属单位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特定职能,但不影响以上数款规定的适用。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职级的职位及行使的职能,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七条 领导职位

以下为海关的领导职位:

(一)海关关长;

(二)副海关关长及助理海关关长。

第八条 等级

一、海关关员之间的当局权力关系具有等级服从性质,而该等级服从关系按人员的职级及年资确定。

二、海关关员等级上的职等按下列规定的职级从高至低排列;如属同一职级,则按年资排列:

(一)关务总长;

(二)副关务总长;

(三)关务监督;

(四)副关务监督;

(五)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关务督察;

(六)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七)高级关员及机械专业高级关员;

(八)关员及机械专业关员。

第四章 入职、晋升及晋阶

第一节 入职及晋升

第九条 入职的一般条件

一、海关关员职程的一般入职要件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从未因任何故意犯罪而被判罪;

(三)经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证明有良好体型及强壮体格;

(四)根据一般法规定不属被禁止担任公职者。

二、投考进入海关关员职程的人的公民品德,须符合海关关员执行职务时所需的道德品行、公正无私及诚实可靠的要求。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须考虑倘有的警察纪录,以及任何备有的资料,但不影响投考人的听证权,该权利须自获悉取消其投考资格意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

第十条 基础职程

一、进入关员或机械专业关员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在专为进入该等职级而举办的培训课程和有关实习中均成绩及格。

二、晋升高级关员或机械专业高级关员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实际任职关员或机械专业关员职级满两年。

三、进入或晋升副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在专为进入该等职级而举办的培训课程和有关实习中均成绩及格。

四、晋升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关务督察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在海关实际工作满六年,且实际任职副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满三年。

第十一条 高级职程

一、进入副关务监督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在专为进入该职级而举办的培训课程和有关实习中均成绩及格。

二、晋升关务监督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实际任职副关务监督职级满四年。

三、晋升副关务总长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实际任职关务监督职级满五年。

四、晋升关务总长职级,除须符合一般要件外,尚须实际任职副关务总长职级满五年。

第十二条 培训课程及实习

一、入读海关关员职程的培训课程的录取工作,须以开考的方式为之。

二、在关员、机械专业关员、副关务督察、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或副关务监督培训课程中成绩及格者,方获录取进行有关实习。

三、甄选方法、评核标准、开考的阶段,以及培训课程及实习规章,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十三条 入读关员或机械专业关员培训课程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读关员或机械专业关员培训课程:

(一)年龄须介乎十八至三十五岁;

(二)具备十一年级学历或更高学历。

二、行政长官得以批示限定入读每一培训课程的超过三十岁的投考人人数。

第十四条 入读副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培训课程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读副关务督察培训课程:

(一)实际任职高级关员职级满四年,或该职级人员具备适当的高等课程学历或更高学历,且均在有关职级最近两次工作评核中获得不低于“良”的评语;或

(二)具备适当的高等课程学历或更高学历,且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

二、具备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读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培训课程:

(一)实际任职机械专业高级关员职级满四年,或该职级人员具备适当的高等课程学历或更高学历,且均在有关职级最近两次工作评核中获得不低于“良”的评语;或

(二)具备适当的高等课程学历或更高学历,且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

第十五条 入读副关务监督培训课程的条件

具备下列要件者,可投考修读副关务监督培训课程:

(一)实际任职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关务督察职级满三年,并具备适当的学士学位,且在最近两次工作评核中获得不低于“良”的评语;或

(二)具备适当的学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

第十六条 取录名额

一、上述各条所指的培训课程的取录名额,以及填补空缺的数目,由行政长官根据海关关长的建议以批示订定。

二、上款所指订定副关务督察、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以及副关务监督培训课程的取录名额的批示,须定出给予属有关职级任职人员的取录数目及/或其它个人的取录数目。

第十七条 晋升的一般条件

一、海关关员职程的一般晋升要件为:

(一)在职;

(二)在最近两次的工作评核中获得不低于“良”的评语;

(三)完成所需的培训课程和实习,且成绩及格;

(四)在基础职程上每一职级的晋升,须完成至少十二个月的船上实习。

二、基于特殊原因并经纪律委员会发出意见书后,海关关长得许可基础职程的海关关员免除上款(四)项所指的船上实习。

三、为适用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船上的实习系指在巡逻船上执行行动或专业职程职务的实际船上工作。

第十八条 晋升

一、海关关员职程的职级晋升,须以开考的方式为之,但不影响第十条第三款关于晋升副关务督察及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的规定的适用。

二、上款所指海关关员职程的职级晋升的开考,得以培训课程作为补充的甄选方法。

三、甄选方法、评核标准、开考的阶段以及培训课程的规章,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十九条 至少时间的缩短

为适用海关关员职程上每一职级的晋升的规定,海关关员如在最近的平常或特别工作评核中获得“优”的评语,则在海关的至少实际工作时间及/或在职级上的至少实际任职时间,可缩短一年。

第二节 晋阶

第二十条 晋阶

一、在高级职程中副关务监督职级的晋阶设有两个职阶,而在基础职程中每一职级的晋阶则设有四个职阶。

二、从一个职阶晋升至上一职阶,须在原职阶任职满两年,且在最近两次的工作评核中获得不低于“良”的评语。

第五章 报酬及补助

第二十一条 薪俸

一、海关关员有权收取本法律附表一及二内为有关职级及职阶订定的薪俸点的薪俸,该等薪俸点载于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订的薪俸索引表。

二、为适用进入海关关员职程的规定,实习员在修读培训课程及实习期间,有权按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订的薪俸索引表中的如下薪俸点收取薪俸:

(一)进入基础职程中的关员或机械专业关员职级,薪俸点为160点;

(二)进入基础职程中的副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薪俸点为220点;

(三)进入高级职程中的副关务监督职级,薪俸点为430点。

三、海关关员在修读晋升副关务督察或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职级的培训课程及实习期间,收取原职级的薪俸点的薪俸。

第二十二条 津贴及补助

海关关员有权根据法定的条件,收取船上工作及潜水员危险津贴以及膳食补助。

第二十三条 酬劳

担任司机或机械专业职务的海关关员,有权根据法定的条件每月收取酬劳。

第二十四条 其它权利

一、海关关员获承认享有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权利,尤其享有其它报酬、津贴、补助、年假、缺勤及假期的权利。

二、假期、年假及合理缺勤可基于纪律或公共利益的原因而中断;但因患病、事故或分娩而缺勤者除外。

第六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员的转入

一、 原属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规定的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内的基础职程的军事化人员,按下列的规定,转入海关关员职程内的基础职程:

(一)原属男性普通或直线职程的军事化人员,转入一般基础职程;

(二)原属女性普通或直线职程的军事化人员,转入一般基础职程;

(三)原属机械职程的军事化人员,转入专业职程。

二、原属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内的高级职程的男性及女性高级职程的军事化人员,转入海关关员职程内的高级职程。

三、为适用以上两款的规定,确定上述军事化人员所转入的职级时,须以与其原职程所享有的薪俸点相对应的薪俸点为依据,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四、纳入根据上款规定而确定的职级时,亦纳入相应于原薪俸点的职阶。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而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六、本条所指军事化人员的转入,根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它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权利的保障

一、根据上条第一款规定转入的原属水警稽查局警长职位的军事化人员,继续享有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及晋阶条件;在其确定转入的海关关员职程的职级内保留第五及第六职阶,薪俸点分别为455及500点。

二、根据上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转入海关关员职程的原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的军事化人员,继续享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三、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在行政长官及各司长办公室,以及澳门保安部队实际工作的时间,计入在海关实际工作的时间。

四、为适用第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转入海关关员职程的原属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的人员,在本法律生效前所进行的船上实习的时间继续有效。

五、为发给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津贴及补助,下列法规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海关关员:

(一)四月二十六日 第6/88/M号法律;

(二)四月二十六日第5/80/M号法律。

六、为发给第二十三条所指的每月酬劳,十二月三十日第24/78/M号法律第七条的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海关关员。

七、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经开设的入职或晋升开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纪律制度

一、海关关员由专有的纪律制度规范。

二、上款所指的制度,适用于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入海关关员职程,并被分配任用于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原属水警稽查局军事化人员职程的军事化人员,但不妨碍上述实体对有关人员提起和执行纪律程序的权限。

三、在第一款所指制度生效前,经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规定的纪律制度,尤其关于义务、行为等级、纪律权限、程序及上诉的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海关关员。

第二十八条* 制服

海关关员有权使用与其职位相符的制服、徽章及勋章。

第二十九条 职衔等级

一、担任海关领导职位的人员,有权获赋予相应的职衔等级。

二、上款所指职衔等级的名称及有关的规定,由行政命令核准。

第三十条 工作评核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关于个人评语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过渡适用于海关关员。

第三十一条 退休及抚恤

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设立的退休及抚恤一般制度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海关关员。

第三十二条 有报酬劳务

一、海关关员不论在任何地点,凡在海关的职责范围内向私人实体提供经海关关长要求和许可或命令的劳务,均视为有报酬劳务。

二、有报酬的劳务由休班的海关关员提供。

三、因提供有报酬的劳务而收取的金额,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

第三十三条 补充法例

凡本法律无明确规范的事宜,均适用规范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规定;但本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表一基础职程

职等 职程 职级 薪俸点职阶

一般基础职程/专业职程 1.o 2.o 3.o 4.o

1 关员/机械专业关员 180 190 200 210

2 高级关员/机械专业高级关员 220 230 245 260

3 副关务督察/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 285 300 315 330

4 关务督察/机械专业关务督察 370 385 400 415

附表二高级职程

职等 职程 职级 薪俸点职阶

高级职程 1.o 2.o 3.o 4.o

1 副关务监督 540 565 -- --

2 关务监督 650 -- -- --

3 副关务总长 700 -- -- --

4 关务总长 7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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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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