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商品监视查验办法
修正「商品监视查验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字第09204602570号
发布日期:2003-2-12
执行日期:2003-2-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经济部经标字第09204602570号令修正发布第14条条文
第14条 应施监视查验商品,得依下列方式执行查验:
一、逐批查验:商品报验后,每批皆须经现场查核包装、外观与标示等项目、取样及检验,符合后发给查验证明。
二、逐批查核:商品报验后,每批皆须经现场查核包装、外观及标示等项目,符合后发给查验证明。但有卫生或安全之虞者,得取样检验。
三、抽批查验:商品报验后,依规定比例采随机抽批检验,抽中批须经现场查核包装、外观与标示等项目、取样及检验,符合后发给查验证明。但未抽中批者,采书面核放。
四、书面核放:商品报验后,经书面审查符合者,发给查验证明;必要时,得现场查核包装、外观及标示等项目或取样检验。
五、监视:由标准检验局订定监视计画,就特定商品及特定项目进行检验,列为监视计画之商品,选定报验批经现场查核包装、外观及标示等项目符合并取样后,发给查验证明。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检验应依公告检验项目检验。但标准检验局依产品性质或查验情形得执行部分或重点公告检验项目。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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