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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港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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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港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6881号

发布日期:2005-2-5

执行日期:2005-2-5

生效日期:1900-1-1

兹修正商港法

第十八条条文,公布之。

商港法修正

第十八条 条文

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公布

第十八条 在商港区域内,不得为左列行为:

一、在海底电缆及海底管线通过区域锚泊。

二、采捕水产动、植物。

三、养殖牡蛎及其它水产物。

四、其它妨害港区安全及污染港区之行为。

前项第二款商港管理机关于不妨害港区作业、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区域,得与登记有案之相关社团协商相关措施,公告开放民众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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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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