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医疗法条文
修正医疗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7701号总统令
发布日期:2005-2-5
执行日期:2005-2-5
生效日期:1900-1-1
兹修正医疗法第七十六条条文,公布之。
医疗法修正第七十六条条文
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公布
第七十六条 医院、诊所如无法令规定之理由,对其诊治之病人,不得拒绝开给出生证明书、诊断书、死亡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开给各项诊断书时,应力求慎重,尤其是有关死亡之原因。
医院、诊所对于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者,应报请检察机关依法相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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