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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医疗法条文

修正医疗法条文

修正医疗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17701号总统令

发布日期:2005-2-5

执行日期:2005-2-5

生效日期:1900-1-1

兹修正医疗法第七十六条条文,公布之。

医疗法修正第七十六条条文

中华民国94年2月5日公布

第七十六条 医院、诊所如无法令规定之理由,对其诊治之病人,不得拒绝开给出生证明书、诊断书、死亡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开给各项诊断书时,应力求慎重,尤其是有关死亡之原因。

医院、诊所对于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者,应报请检察机关依法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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