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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市地重划实施办法

修正市地重划实施办法

修正「市地重划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内授中办地字第0920081943号

发布日期:2003-1-24

执行日期:2003-1-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内政部内授中办地字第0920081943号令修正发布第54条条文

第54条 主管机关对于重划区内之抵费地,于土地分配结果公告确定后,除得按底价让售为国民住宅用地、公共事业用地或行政院项目核准所需用地外,应订定底价办理公开标售。经公开标售而无人得标时,得在不影响重划区财务计画之原则下,予以降低底价再行公开标售、标租或招标设定地上权。

前项标售、让售底价不得低于各宗土地之评定重划后地价。但经降低底价再行公开标售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标租、招标设定地上权权利金之底价,应由主管机关视当地实际情况订定之。

第一项所称公共事业,以政府机关或所属事业机构直接兴办以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服务、社会救助为主要目的之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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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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