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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科学工业园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学生入学办法

订定科学工业园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学生入学办法

订定「科学工业园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学生入学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1201858号

发布日期:2003-1-22

执行日期:2003-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1201858号令、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台会协字第0920000917-2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驻区单位如下:

一、本条例第四条之园区事业、研究机构、创业育成中心及其进驻对象,其中园区事业须为完成公司登记者。

二、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驻区附属单位。

三、科学工业园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园区学校)。

本办法所称外籍员工,指非中华民国国籍者。

第3条 申请就读园区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学生入学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园区驻区单位员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园区驻区单位应聘回国之本国籍员工,其子女随同在国外连续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国未满一年。

(二)园区驻区单位外籍员工之子女。

(三)园区驻区单位派赴至国外工作人员,其子女随同在国外连续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国未满一年。

二、符合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返国入学办法之规定,经教育部分发者。

三、非园区驻区单位员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或公民营高科技事业单位应聘回国之本国籍员工,服务单位或户籍设于园区之县(市),其子女随同在国外连续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国未满一年。

(二)设于园区县(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之外籍员工之子女。

四、现就读园区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学生,其弟妹在国内连续居留未满五年者。

前项第三款之员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国内、外大学博士学位。

二、具有国内、外大学硕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国外大学、学术研究机构或高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经验。

符合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资格者,于应聘回国或回国服务三年内提出申请。

符合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资格者,得选择任一园区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申请就读。

符合第一项之资格者,园区学校得视实际需要举办语文测验,经测验及格者始得录取。

第4条 学生报名人数超出录取名额时,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次序优先录取;同一款人数超过时,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前条第一项第一款报名人数超出录取名额时,得优先录取该园区驻区单位员工子女,并依下列次序优先录取:

(一)取得国内、外高科技相关系所博士学位,且在国外高科技相关单位服务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国内、外高科技相关系所硕士学位,且在国外高科技相关单位服务五年以上者。

二、前条第一项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人数超出录取名额时,以抽签方式录取。

第5条 依本办法申请入学者,除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返国入学办法另有规定者外,应由学生家长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园区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为之:

一、申请人历次出入境日期证明书一份。

二、子女历次出入境日期证明书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绩单或就学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请人服务单位聘函或在职证明书影本一份。

五、申请人学经历证件、户口簿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第6条 前条申请文件有虚伪不实情事者,不予受理,已入学者,撤销其入学资格。

第7条 本办法各项入学招生作业、申请书格式、受理申请时间及入学测验等事项,由园区学校另定之。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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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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