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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仲裁人训练讲习办法名称为仲裁人训练及讲习办法并修正部分条文

修正仲裁人训练讲习办法名称为仲裁人训练及讲习办法并修正部分条文

修正「仲裁人训练讲习办法」名称为「仲裁人训练及讲习办法」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台法字第0920002118号

发布日期:2003-1-22

执行日期:2003-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0920002118号、司法院(九二)院台厅民三字第00810号令修正发布第1、2、16、17条文;并删除第11、15、17-1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仲裁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仲裁人训练(以下简称本训练)及讲习之目的,在充实仲裁人之学养及素质,增进实务经验,以提升仲裁品质、效率及公信力。

  第11条 (删除)

  第15条 (删除)

  第16条 仲裁人于三年内参加讲习未达二次以上者,仲裁机构得注销其登记。但仲裁人于同年限内接受本办法之训练者,不在此限。

  仲裁人参加国际组织或外国仲裁机构所举办之仲裁研讨会或讲习者,得计入前项讲习之次数。

  第17条 具有本法所定得为仲裁人资格,而未向仲裁机构登记为仲裁人者,仍得适用本办法讲习之规定。

  第17-1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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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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