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学卓越奖评选及奖励要点
修正「教学卓越奖评选及奖励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国(二)字第0940021228C号
发布日期:2005-3-24
执行日期:2005-3-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国(二)字第0940021228C号令修正发布第4、6、9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生效
四、工作圈之受奖条件除应符合当年度本部重要教育政策推行方向外,并具下列各款条件之一:
(一)致力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进或创新、发明,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二)把握班级经营、辅导学生适性发展,成绩卓著者。
(三)针对教育政策研拟教学方案与计画,经实施足资采行推广者。
国中组、国小组受奖者,除应符合前项规定外,并应曾获本部标竿一百活动奖项。
六、办理初选机关依第五点推荐之工作圈数如下:
(一)幼儿园组教师人数一千人以下推荐一圈,一千零一至二千人推荐二圈,二千零一人以上推荐三圈。
(二)国小组教师人数五千人以下推荐一圈,五千零一至一万人推荐二圈,一万零一人以上推荐三圈。
(三)国中组教师人数二千人以下推荐一圈,二千零一至四千人推荐二圈,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荐三圈。
(四)高中职组教师二千人以下推荐一圈,二千零一至四千人推荐二圈,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荐三圈。
九、经核定获颁教学卓越奖之工作圈,由本部公开表扬颁发奖座,并依下列额度给予奖金:
(一)金质奖,每圈新台币六十万元,一人记大功一次,至多二人记功二次,其余成员记功一次。
(二)银质奖,每圈新台币三十万元,一人记功二次,至多二人记功一次,其余成员嘉奖二次。
获奖工作圈,应以得奖金额从事教学考察与教学研究。
参加复选未获前项奖励之工作圈,发给佳作奖状及新台币二万元,一人记功一次,其余成员嘉奖二次。
获颁教学卓越奖最高奖项之工作圈成员,三年内不得重复被推荐,但得受邀参加颁奖典礼。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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