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广播电视法
修正「广播电视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200007600号
发布日期:2003-1-22
执行日期:2003-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07600号令修正发布第10、12、32、42、43条条文;增订第10-1、10-2、12-1、12-2、26-1、44-1、50-1条条文
第10条 电台之设立,应填具申请书,送由新闻局转送交通部核发电台架设许可证,始得装设。装设完成,向交通部申请查验合格,分别由交通部发给电台执照,新闻局发给广播或电视执照后,始得正式播放。
电台设立分台、转播站,准用前项规定。
广播、电视电台之设立程序、应附申请书格式及附件、营运计画应载明事项等,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0-1条设立申请书或营运计画经主管机关审查认有补正之必要者,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营运计画于许可设立后有变更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第10-2条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广播、电视电台者,应于许可设立后六个月内检具电台架设许可申请书,送请主管机关转送交通部,经审查合格后,由交通部发给电台架设许可证,并于完成架设后依规定申请电台执照。
申请人于取得电台执照后六个月内,应检具申请书,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广播或电视执照。
前项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认有补正之必要者,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第12条 广播或电视执照,有效期间为二年,期满应申请换发。
申请换发广播或电视执照所缴交之文件,经主管机关审查认应补正时,应以书面通知广播、电视事业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换发广播或电视执照申请书格式及附件等,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2-1条主管机关审查申请换发广播或电视执照案件时,应审酌左列事项:
一、营运计画执行情形、频率运用绩效评鉴结果及未来之营运计画。
二、财务状况。
三、电台发射机及天线地点是否与核准者相符。
四、营运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务区域民众需求。
五、依本法受奖惩之纪录及足以影响电台营运之事项。
前项审查结果,主管机关认该事业营运不善有改善之必要时,应以书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或改善无效者,驳回其申请。
前项改善期间,主管机关得发给临时执照,其有效期间为三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12-2条广播、电视执照毁损或所载内容有变更时,应于毁损或变更后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遗失时,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于十五日内申请补发。
依前项规定补发或换发之广播、电视执照,以原执照之有效期间为其有效期间。
第26-1条主管机关应依电视节目内容予以分级,限制观看之年龄、条件;其分级处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电视事业应依处理办法播送节目。
主管机关得指定时段,播送特定节目。
第32条 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六条之一第二项规定,于广告准用之。
第42条 广播、电视事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违反第十条之一第二项、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者。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
三、违反依第二十六条之一第一项所定分级处理办法者。
第43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电视事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广播事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经警告后不予改正,或在一年以内再有前条情形者。
二、播送节目或广告,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之一或第三十二条准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之一者。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四条规定者。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节重大者。
五、未依第二十六条之一第二项或第三十二条准用第二十六条之一第二项指定之时段播送节目、广告者。
广播、电视事业因播送节目或广告受前项规定处分者,得停止该一节目或广告之播送。
第44-1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事业者,于许可设立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
一、违反第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情节重大者。
二、未于取得设立许可六个月内申请电台架设许可证、未于电台架设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得电台执照或未于取得电台执照六个月内申请广播或电视执照者。
三、申请广播或电视执照,经主管机关驳回者。
四、发起人所认股数变动达设立许可申请书所载预定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五、捐助财产总额或实收资本额低于广播、电视设立申请书所载者。
第50-1条主管机关依本法规定受理申请许可、审查、核发、换发、补发证照,应向申请者收取审查费、证照费;其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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