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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修正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修正「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200007590号

发布日期:2003-1-22

执行日期:2003-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07590号令修正发布第1、2、11、20条条文

第1条 本法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及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八条制定之。

第2条 国家安全局隶属于国家安全会议,综理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及特种勤务之策划与执行;并对国防部军事情报局、电讯发展室、宪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内政部警政署、法务部调查局等机关所主管之有关国家安全情报事项,负统合指导、协调、支持之责。

前项有关国家安全情报工作之统合指导、协调、支持事项之规定及其相关运作之办法,由国家安全局另定之。

第11条 国家安全局设特种勤务指挥中心,置指挥官一人,由局长兼任;副指挥官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或中将;协同有关机关掌理总统、副总统与其家属及卸任总统、副总统与特定人士之安全维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前项安全维护之指挥权责、编组、值勤用枪时机、必要之查验、管制作为及其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国家安全局另定之。

第20条 国家安全局之部分预算得列为机密,应受立法院秘密审查;其预算编列、执行及决算审查,由有关机关以机密方式处理之。

为维护国家安全之需要,有紧急调度资金之必要时,国家安全局得经国家安全会议决议、行政院同意后,动用行政院预备金。

前项情事,国家安全局应于一个月内向立法院详细报告紧急调度预备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时,应立即归垫并为必要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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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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