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规则
修正「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壹一字第0920000309号
发布日期:2003-1-21
执行日期:2003-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20000309号令修正发布第2、7、9条条文第2条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按应考人军职官等官阶分中将转任考试、少将转任考试、上校转任考试。
前项各转任考试应考资格如下:
一、现任国军中将军官,已服满法定役期,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年终考绩均列甲上以上,并具报考类科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得应中将转任考试。
二、现任国军少将军官,已服满法定役期,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年终考绩均列甲上以上,并具报考类科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得应少将转任考试。三、现任国军上校军官,已服满法定役期,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年终考绩均列甲等以上,并具报考类科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得应上校转任考试。
前项相关工作经验之证明,由服务之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国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出具。
第7条 应考人于报名时应缴验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上校以上军阶任官令、服满法定役期证明、考试举行前最近三年年终考绩证明、服务机关出具之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三、最近一年内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第9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于接受分发报到后,由转任机关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前项录取人员于转任机关分发通知到达后一个月内未报到者,不再分发任用,亦不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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