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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甄试具特殊专长人员入学办法

订定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甄试具特殊专长人员入学办法

订定「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甄试具特殊专长人员入学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警字第0920075065号

发布日期:2003-1-15

执行日期:2003-1-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92年01月15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2007506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据警察教育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特殊专长人员报考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除符合当年度招生规定外,并应具备下列入学资格、条件之一者:

一、具柔道专长:应具柔道二段资格,并于最近二年内曾获得全国性以上柔道比赛前三名。

二、具空气枪射击专长:于最近二年内曾参加全国性以上射击比赛,并为该项目A级选手,经中华民国射击协会证明。

三、具跆拳道专长者:应具跆拳道二段资格,并于最近二年内曾获得全国性以上跆拳道比赛前三名。

前项报考人员缴交相关之证件及资料,由本校设招生委员会审查之。

第3条 甄试具特殊专长人员入学,除审查前条资格、条件外,应经招生考试合格及专长技术测验,择优录取。

前项招生考试合格,其笔试成绩不得低于各该年度招生考试录取最低分数百分之八十。

第一项择优录取名额,至多十名,并包含于各该年度招生名额内。

第4条 前条专长技术测验之评审,由本校分别聘请具柔道、射击与跆拳道专长之国家级裁判三人至五人及公正人士二人组成评审小组,依中华民国体育总会比赛竞技规则审定之。

第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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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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