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养成教育学生公费待遇及津贴办法
订定「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养成教育学生公费待遇及津贴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警字第0920075067号
发布日期:2003-1-15
执行日期:2003-1-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92年01月15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2007506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警察教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公费待遇项目如下:
一、服装费。
二、主副食费。
三、书籍费。
四、平安保险费。
五、见学费。
六、实习费。
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学生享受津贴系指生活津贴。
前二项公费待遇及津贴之数额,由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按规定编列预算核实发给,并公告之。
第3条 下列班别学生在校修业期间享受公费待遇及津贴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学四年制各学系、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正期学生组学生:服装费、主副食费、书籍费、平安保险费、见学费、实习费及生活津贴。
二、中央警察大学研究所硕士班全时在职生、二年制技术系、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进修学生组学生:服装费、主副食费、书籍费、见学费、实习费。
第4条 学生休学期间或逾修业年限不得领受公费待遇及津贴。
第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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