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外国现职警察人员来华研习警政办法
订定「外国现职警察人员来华研习警政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警字第0920075071号
发布日期:2003-1-15
执行日期:2003-1-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1条 本办法依据警察教育条例第五条之三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来华研习之外国现职警察人员,应经其本国政府保送,并通晓中国语文。
第3条 来华研习之外国现职警察人员,分正式生及特别生,由内政部送请教育部审定后,分发中央警察大学或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各校)就读。
第4条 前条所称正式生,系指配合各校学制,修满规定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之学生;所称特别生,系指选修各校课程,研习期满后,发给结业证明书之学生。
第5条 正式生及特别生在校研习期间,比照各校养成教育学生,享受公费待遇及津贴。
第6条 正式生及特别生入学后,由各校指定人员负责协助辅导其学业及生活状况。
第7条 正式生及特别生在校研习期间之学业及生活作息,依各校之生活辅导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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