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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东县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办法

订定台东县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办法

订定「台东县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20005014号

发布日期:2003-1-8

执行日期:2003-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2000501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教育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之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系指学校教育以外,于非固定校区,或在家以实验课程或其它方式所实施之教育。

前项教育之适用对象,为设籍本县且有居住事实,应受国民教育之六岁至十五岁国民。

第3条 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应设立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之审核、咨询、辅导及评鉴事宜。

第4条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以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教育局局长担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学者专家代表二人。

三、校长代表三人。

四、教师代表三人,由教师组织推派。

本会成员均为无给职,任期两年,期满得连续派(聘)之。

本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第5条 得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者,限于适龄学童之家长、教育事务或社会福利财团法人或学术研究机构。

第6条 国民教育适龄学童以在家实施教育为适当者,其家长得单独或共同于每年四月底前,检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向本府提出申请:

一、理由及教育方式。

二、教学人员。

三、计画时程。

四、课程内容(含学习领域、师资、教材教法、学习评量)。

五、教学资源。

六、预期成效。

二人以上共同申请者,另应检具各家长之同意书,并推派其中一人为代表。

第7条 财团法人或学术研究机构为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应检具计画书,载明下列事项向本府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

二、名称。

三、理念。

四、施教对象及人数(不超过九十人)。

五、计画时程。

六、课程内容(含学习领域、师资、教材教法、学习评量)。

七、教学资源及设备。

八、预期成效。

九、财务规画。

前项申请,本府得就学生学习权与受教育权、家长之教育选择权、申请人之计画书内容及本县对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之需要,妥为斟酌准驳。

第一项第七款之资源及设备标准,由本府另定之。

第8条 申请案件之审核,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议决之;会议中并应邀请申请人列席陈述意见。

第9条 本府对于审核通过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者,应提供咨询,并定期予以辅导及评鉴,评鉴结果列为准驳续办之依据。

前项之辅导及评鉴方式,由本府另订之。

第10条 经审核通过之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其学生之学籍应设于本府指定之国民中、小学。

有关学生之学习评量,依其计画所提评量方式评量之。

第11条 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之教学工作者,得不受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之限制。

第12条 未依计画实施教育、办理成效不佳、学童适应不良或有其它重大违法情事,经本府评定认应终止实验教育者,应限期令其终止,并依强迫入学条例令回户籍所属学区学校就学。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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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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