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5710号
发布日期:2003-1-8
执行日期:2003-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5710号令修正公布第10、34、42条条文
第10条 依本法规定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整治及提供、检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检测资料时,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检验测定除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外,应委托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检测机构办理。
前项检测机构应具备之条件、设施、许可证之申请、审查、核发、撤销、废止程序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各级主管机关依本法规定所为之检验测定、审查及核发许可证,应收取检验费、审查费及证照费;其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检验测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34条 检测机构违反依第十条第二项所定管理办法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并得撤销、废止许可证。
第42条 依本法所处之停工、停业、停止作为或撤销、废止许可证之执行,由主管机关为之;勒令歇业,由主管机关转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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