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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港法

修正商港法

修正「商港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2770号

发布日期:2003-1-2

执行日期:2003-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2770号令修正发布第3、4、6、11、49条条文

第3条 商港,由交通部主管。

第4条 国际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商港区域与管辖地区之划定,由交通部会商内政部及有关机关后,报请行政院核定之;辅助港,亦同。

国内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备案后公告之;商港区域与管辖地区之划定,由交通部会商内政部及有关机关后核定之。

第6条 商港区域之规划、兴建,由交通部拟订计画,报请行政院核定施行。

商港区域内,除商港设施外,得按当地实际情形,划分各种专业区,并得设置加工出口区、自由贸易区。

第11条 交通部为管理商港,于各港设商港管理机关。

商港区域内划设之各种专业区及加工出口区、自由贸易区,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管理或专设机构管理经营之。

第49条 交通部未于商港设管理机关者,其业务管理、经营,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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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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