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
修正「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劳安一字第0910068802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执行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一字第0910068802号令修正发布第1、4、9、11、20、21、23、31、32、34条条文;并增订第31-1条条文
第1条 本规则依劳工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4条 雇主对其劳工须经技能检定取得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资格者,应于事前使其参加安全卫生教育训练结业,其训练课程及时数如下:
一、劳工安全管理师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及时数,依附表二之壹之规定。
二、劳工卫生管理师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及时数,依附表二之贰之规定。
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及时数,依附表二之参之规定。
前项人员具有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工业安全、工业卫生专门类科毕业者或修毕工业安全、工业卫生相关科目一定学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附表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教育训练课程、时数壹劳工安全管理师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一一一小时)一、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三十五小时)(一)劳动法简介三小时(二)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三小时(三)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安全部分)三小时(四)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卫生部分)三小时(五)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三小时(六)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二小时(七)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二小时(八)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暨检查办法三小时(九)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三小时(一○)高压气体劳工安全规则三小时(一一)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三小时(一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二小时(一三)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二小时二、劳工安全卫生计画及管理(十五小时)(一)职业灾害防止计画之制作三小时(二)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及工作守则之制作三小时(三)劳工健康管理计画之制作一小时(四)自动检查计画之制作三小时(五)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计画之制作二小时(六)工作安全分析与安全观察三小时三、专业课程(六十一小时)(一)组织协调与沟通三小时(二)人性管理与自主活动二小时(三)教学技巧二小时(四)劳工安全与职业伤害预防概论三小时(五)劳工卫生与职业病预防概论三小时(六)职业灾害调查处理与统计三小时(七)安全卫生测定仪器三小时(八)电气安全三小时(九)机械安全防护三小时(一○)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三小时(一一)个人防护具三小时(一二)工作场所布置与设计三小时(一三)职业灾害预防理论三小时(一四)系统安全分析三小时(一五)损失控制概论三小时(一六)风险管理三小时(一七)燃烧与火灾三小时(一八)失控反应与爆炸三小时(一九)人因工程学三小时(二○)重复性工作伤害预防三小时(二一)劳动生理三小时贰劳工卫生管理师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一一一小时)一、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三十二小时)(一)劳动法简介三小时(二)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三小时(三)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安全部分)三小时(四)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卫生部分)三小时(五)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三小时(六)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二小时(七)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二小时(八)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暨检查办法三小时(九)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二小时(一○)铅中毒预防规则二小时(一一)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二小时(一二)粉尘危害预防标准二小时(一三)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准二小时二、劳工安全卫生计画及管理(十五小时)(一)职业灾害防止计画之制作三小时(二)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及工作守则之制作三小时(三)劳工健康管理计画之制作一小时(四)工作安全分析与安全观察三小时(五)自动检查计画之制作三小时(六)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计画之制作二小时三、专业课程(六十四小时)(一)组织协调与沟通三小时(二)人性管理与自主活动二小时(三)教学技巧二小时(四)劳工安全与职业伤害预防概论三小时(五)职业灾害调查处理与统计三小时(六)急救三小时(七)个人防护具三小时(八)通风与换气三小时(九)局部排气控制与设计三小时(一○)劳工作业环境测定概论三小时(一一)物理性因子环境测定三小时(一二)化学性因子环境测定三小时(一三)劳动生理三小时(一四)工业毒物学概论二小时(一五)劳工卫生与职业病预防概论三小时(一六)噪音振动三小时(一七)温湿环境三小时(一八)异常气压危害预防一小时(一九)缺氧危害预防二小时(二○)采光与照明二小时(二一)非游离辐射一小时(二二)游离辐射一小时(二三)人因工程学三小时(二四)重复性工作伤害预防三小时(二五)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三小时参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九十一小时)一、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二十二小时)(一)劳动法简介三小时(二)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三小时(三)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安全部分)三小时(四)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卫生部分)三小时(五)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三小时(六)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二小时(七)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二小时(八)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暨检查办法三小时二、劳工安全卫生计画及管理(十五小时)(一)职业灾害防止计画之制作三小时(二)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及工作守则之制作三小时(三)劳工健康管理计画之制作一小时(四)工作安全分析与安全观察三小时(五)自动检查计画之制作三小时(六)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计画之制作二小时三、专业课程(五十四小时)(一)组织协调与沟通三小时(二)人性管理与自主活动二小时(三)教学技巧二小时(四)劳工安全与职业伤害预防概论三小时(五)劳工卫生与职业病预防概论三小时(六)职业灾害调查处理与统计三小时(七)安全卫生测定仪器三小时(八)机械安全防护三小时(九)电气安全三小时(一○)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三小时(一一)个人防护具三小时(一二)通风与换气三小时(一三)急救三小时(一四)危险性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三小时(一五)物料处置二小时(一六)坠落灾害防止三小时(一七)火灾爆炸防止三小时(一八)物理性危害预防三小时(一九)化学性危害预防三小时
第9条 雇主对下列人员,应使其接受危险性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机操作人员。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移动式起重机操作人员。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杆操作人员。
四、吊笼操作人员。
五、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人员。
前项教育训练课程及时数,依附表七之规定。
附表七危险性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壹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固定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五十六小时)一、起重机具相关法规三小时二、起重及吊挂相关力学知识三小时三、起重及吊挂安全作业要领三小时四、起重及吊挂事故预防三小时五、固定式起重机之种类型式、构造及动作三小时六、固定式起重机之机械装置及附属零件三小时七、固定式起重机之安全装置及警报装置三小时八、原动机及电气相关知识三小时九、起重及吊挂操作实习三十二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贰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移动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五十六小时)一、起重机具相关法规三小时二、起重及吊挂相关力学知识三小时三、起重及吊挂安全作业要领三小时四、起重及吊挂事故预防三小时五、移动式起重机之种类型式、构造及动作三小时六、移动式起重机之机械装置及附属零件三小时七、移动式起重机之安全装置及警报装置三小时八、原动机及电气相关知识三小时九、起重及吊挂操作实习三十二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参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人字臂起重杆操作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五十六小时)一、起重机具相关法规三小时二、起重及吊挂相关力学知识三小时三、起重及吊挂安全作业要领三小时四、起重及吊挂事故预防三小时五、人字臂起重杆之种类型式、构造及动作三小时六、人字臂起重杆之机械装置及附属零件三小时七、人字臂起重杆之安全装置及警报装置三小时八、原动机及电气相关知识三小时九、起重及吊挂操作实习三十二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肆吊笼操作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三十小时)一、吊笼相关法规三小时二、吊笼构造及安全装置三小时三、吊笼电气相关知识二小时四、吊笼安全作业要领二小时五、吊笼自动检查及日常检点三小时六、吊笼事故预防二小时七、吊笼之安装三小时八、吊笼操作实习十二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第11条 雇主对下列人员,应使其接受特殊作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一、小型锅炉操作人员。
二、荷重在一公吨以上之堆高机操作人员。
三、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之固定式起重机操作人员。
四、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之移动式起重机操作人员。
五、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之人字臂起重杆操作人员。
六、使用起重机具从事吊挂作业人员。
七、营建用提升机操作人员。
八、以乙炔熔接装置或气体集合装置从事金属之熔接、切断或加热作业人员。
九、辐射设备之装置管理及操作人员。
一○、火药爆破作业人员。
一一、爆竹烟火制造之配药作业人员。
一二胸高直径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业人员。
一三机械集材运材作业人员。
一四高压室内作业人员。
一五潜水作业人员。
一六油轮清舱作业人员。
一七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人员。
前项教育训练课程及时数,除第九款规定外,依附表九之规定。
第一项第九款之教育训练事项,依原子能法有关规定办理。
附表九特殊作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壹小型锅炉操作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
一、锅炉相关法规三小时二、常用锅炉型式及其构造基本知识三小时三、锅炉燃料及燃烧二小时四、锅炉附属装置及附属品二小时五、锅炉自动检查及日常检点二小时六、小型锅炉实习六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贰驾驶荷重在一公吨以上堆高机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
一、堆高机操作相关法规三小时二、堆高机行车相关装置及操作方法三小时三、堆高机装卸载物相关装置之构造及操作方法三小时四、堆高机运转相关力学三小时五、堆高机行车操作实习三小时六、堆高机载物操作实习三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参吊升荷重未满三公吨之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等操作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
一、起重机具相关法规三小时二、起重机具概论(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或人字臂起重杆)三小时三、原动机及电气相关知识二小时四、起重吊挂相关力学知识一小时五、安全作业要领及事故预防三小时六、起重吊挂操作实习六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肆营建用提升机操作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一、营建用提升机相关法规三小时二、营建用提升机型式及构造三小时三、安全作业要领三小时四、营建用提升机事故预防三小时五、营建用提升机自动检查及日常检点三小时六、营建用提升机操作实习三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伍使用起重机具从事吊挂作业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
一、起重吊挂相关法规三小时二、起重机具种类及其构造三小时三、起重吊挂相关力学知识二小时四、起重及吊挂作业要领二小时五、起重及吊挂事故预防二小时六、起重吊挂实习六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陆以乙炔熔接装置或气体集合装置(简称乙炔熔接等作业)从事金属之熔接、切断或加热作业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
一、乙炔熔接等作业相关法规三小时二、乙炔熔接等作业必要之设备构造及操作方法三小时三、乙炔熔接等作业使用之可燃性气体及氧气等相关知识三小时四、安全作业要领及事故预防三小时五、乙炔熔接等使用设备之处置实习六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柒火药爆破作业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
一、火药爆破作业相关法规三小时二、火药基本知识三小时三、火药之处置三小时四、发爆作业方法三小时五、火药爆破作业安全与防护三小时六、火药爆破作业实习三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捌爆竹烟火制造配药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
一、爆竹烟火制造配药作业相关法规三小时二、火药基本知识六小时三、火药相关作业方法六小时四、火药相关作业实习三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玖高直径七十公分以上伐木作业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一、伐木作业相关法规三小时二、振动障害及其预防知识二小时三、伐木作业相关知识三小时四、链锯基本知识三小时五、链锯检点及整备三小时六、伐木方法实习二小时七、链锯操作实习二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拾机械集材运材作业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三十六小时):
一、机械集材运材作业相关法规三小时二、集材机之构造及性能四小时三、集材机之操作四小时四、集材机之检查及保养四小时五、集材索具简介四小时六、架线作业相关知识四小时七、机械集材实习十三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拾壹高压室内作业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
一、作业室、气闸室输气用空气压缩机作业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二小时)(一)异常气压危害相关法规二小时(二)输气设备之构造与操作四小时(三)空气压缩机之实际操作二小时(四)异常气压障害有关知识二小时(五)压气施工法有关知识二小时二、作业室输气调节用阀、旋塞作业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二小时):
(一)异常气压危害相关法规二小时(二)异常气压障害有关知识二小时(三)压气施工法有关知识二小时(四)输气与排气有关知识四小时(五)调节输气之实际操作二小时三、气闸室输、排调节用阀、旋塞作业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二小时):
(一)异常气压危害相关法规二小时(二)异常气压障害有关知识二小时(三)压气施工法有关知识二小时(四)加压、减压及换气方法三小时(五)加压、减压及换气之实际操作三小时四、再压室之操作作业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二小时):
(一)异常气压危害相关法规二小时(二)异常气压障害有关知识二小时(三)急救再压法有关知识三小时(四)急救、苏醒术有关知识二小时(五)再压室之实际操作及急救苏醒术之实习三小时五、高压室内作业(一、二、以外者)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十二小时):
(一)异常气压危害相关法规二小时(二)异常气压障害有关知识三小时(三)压气施工法有关知识二小时(四)压气施工设备有关知识二小时(五)压力急速下降、火灾预防有关知识三小时拾贰潜水作业特殊安全卫生训练课程、时数一、甲级潜水作业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五六六小时):
(一)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三小时(二)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三小时(三)潜水物理八小时(四)潜水病理八小时(五)潜水环境十二小时(六)潜水意外紧急安全处理四小时(七)潜水减压表(含操作)八小时(八)潜水意外伤害预防六小时(九)水中定位及通信实作四小时(一○)心肺复苏术与急救四小时(一一)饱和潜水理论二十小时(一二)饱和潜水医学二十小时(一三)饱和潜水计画作业三十六小时(一四)饱和潜水装备系统操作二十四小时(一五)减压总成设备操作十八小时(一六)动力系统操作十二小时(一七)饱和潜水装备系统组合作业六十八小时(一八)混合气计算、填充、分析及检验三十六小时(一九)饱和潜水紧急安全处理三十二小时(二○)饱和潜水装备系统保养三十六小时(二一)饱和潜水组合作业水中实作二○四小时二、乙级潜水作业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一八四小时):
(一)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三小时(二)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三小时(三)潜水物理八小时(四)潜水病理八小时(五)潜水环境六小时(六)潜水技术十六小时(七)潜水装备十六小时(八)潜水意外紧急安全处理四小时(九)水面供气混合气潜水原理四小时(一○)作业计画(含实作)十二小时(一一)潜水钟操作八小时(一二)潜水减压表(含操作)八小时(一三)潜水意外伤害预防四小时(一四)水面供气空气潜水组合作业实作十二小时(一五)潜水装备保养实作十二小时(一六)混合气体检验及充气六小时(一七)混合气潜水减压舱操作十小时(一八)混合气控制系统操作十二小时(一九)水中定位及通信实作四小时(二○)混合气潜水组合作业实作二十四小时(二一)心肺复苏术与急救四小时三、丙级潜水作业人员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二五○小时):
(一)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三小时(二)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三小时(三)潜水物理八小时(四)潜水生理与病理十小时(五)潜水环境八小时(六)潜水技术八六小时(七)潜水装备八小时(八)水肺潜水三十二小时(九)潜水意外伤害预防八小时(一○)潜水减压表八小时(一一)减压舱操作十六小时(一二)水面供气系统操作三十二小时(一三)水中定位及通信实作四小时(一四)水肺水中作业三十二小时(一五)水面供气潜水应用练习三十二小时(一六)潜水意外紧急安全处理六小时(一七)潜水作业计画(含实作)二十小时(一八)海域潜水作业现场实习十八小时(一九)心肺复苏术与急救四小时拾参油轮清舱作业特殊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课程、时数(十八小时)一、油轮清舱作业相关法规三小时二、油轮清舱安全作业程序三小时三、火灾爆炸防止二小时四、坠落灾害防止二小时五、缺氧危害防止二小时六、人舱前之安全措施二小时七、气体浓度测定仪器实习二小时八、洗舱机操作实习二小时附注:实习课程应分组实际操作。
第20条 训练单位办理第四条至第五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之教育训练者,应于十五日前检附下列文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一、教育训练计画报备书(格式五)。
二、教育训练课程表(格式六)。
三、讲师概况(格式七)。
四、学员名册(格式八)。
第21条 训练单位办理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教育训练者,应于十五日前检附下列文件,报请地方主管机关备查:
一、教育训练计画报备书(格式五)。
二、教育训练课程表(格式六)。
三、讲师概况(格式七)。
四、学员名册(格式八)。
第23条 训练单位办理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之教育训练,主管机关得予以随时查核。训练单位于教育训练结训后三十日内,应发给训练合格者结业证书,并将下列文件保存十年:
一、受训学员点名纪录。
二、受训学员成绩册。
三、受训学员结业证书核发清册。
第31条 训练单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予以警告:
一、专责辅导员未确实依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者。
二、训练教材或训练方式违反劳动法令规定、训练目标者。
三、未依训练计画内容实施者。
四、主管机关查核、发现违反本规则之情事者。
五、其它违反中央主管机关规定者。
第31-1条训练单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改正:
一、训练场所、训练设备、安全卫生设施不良,未能符合核备之条件者。
二、招训广告或简章内容有虚伪不实者。
三、未于核备之训练场所实施教育训练者。
四、未置备第二十三条规定之资料或资料纪录不实者。
五、未依规定办理结业证书之发给者。
六、拒绝、规避或阻挠主管机关业务查核者。
第32条 训练单位经依前条规定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或改正后再违反者,主管机关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视违反规定情节之轻重,定期停止其训练业务之全部或一部分。
第34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则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发布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