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粮食管理法
修正「粮食管理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4830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执行日期:2003-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54830号令 修正发布 第7、24条条文;并删除第17-1条文
第7条 粮食应准许自由输出入。但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得予限制;其限制项目,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前项公告限制输出、输入之粮食,其输出、输入前,应征得主管机关之同意。
稻米及米食制品之输入,在海关进口税则所定配额数量内,得由主管机关输入,或依主管机关订定之一定比例,由具有粮商资格之出进口厂商输入。
前项配额以外数量之输入,由具有粮商资格之出进口厂商依关税法相关规定输入。未具粮商资格者,得经主管机关项目同意,依关税法相关规定输入。
经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输入原料糯(碎)米再加工制品输出者,其输入适用配额内税率,数量不计入关税配额;输入之资格、方式、程序、保证金及其它相关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为因应国内粮食供需失调或有失调之虞或其它必要情形,经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输入者,其输入适用配额内税率,数量不计入关税配额。
第17-1条(删除)
第24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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