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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实施办法

修正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实施办法

修正「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铎锢字第0910001802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执行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防部铎锢字第0910001802号令、教育部九一教中(四)字第0910524927号令修正发布3、22、24条条文及第27、28条之附件

第3条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设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班(以下简称班本部),负责教务规划及执行,并得委由军事校院办理教务工作。

国军各级单位凡有所属官兵参加年度补习及进修教育者,设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分班(以下简称各分班),负责督导参加补习及进修教育人员(以下简称学员)课业研读及作业撰写,并考评其平时成绩。

第22条 为办理学力测验,得组成学力测验委员会,其编组如下:

一、学力测验委员会由班本部组成之,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由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副局长兼执行官兼任,委员三至五人,由班本部遴选之。

二、学力测验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考试事务,置秘书一人,并设下列各组:

(一)测验组:办理考试命题、封卷等测验事项。

(二)监考组:办理试场监考等监考事宜。

(三)总务组:办理发布新闻等总务事宜。

第24条 学力测验科目如下:

一、国民小学班:国语、数学、社会与自然。

二、国民中学班:国文、英文、数学、社会、自然。

三、高级中学班:国文、英文、数学、社会、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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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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