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湾地区光复初期随国军赴大陆地区作战人员抚慰金发给办法
修正「台湾地区光复初期随国军赴大陆地区作战人员抚慰金发给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授人给字第0910050350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执行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10050350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防部铎锢字第0910001808号令修正发布第1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军人抚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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