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防空演习实施办法
订定「防空演习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铎锢字第0910001777号 台内警字第0910076902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执行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防部铎锢字第0910001777号令、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1007690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
第1条 本办法依民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条 防空演习系为减少空袭之损害,所实施之演练。
第3条 防空演习实施权责如下:
一、主管机关:国防部为防空演习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策划与执行防空演习及协调协办机关办理防空演习有关事项。
二、协办机关:与防空演习有关之中央政府相关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公共事业单位。
主管机关与各协办机关之协调事项,得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4条 防空演习得采有预警或无预警之方式实施。采无预警方式实施时,得先期公告某期间内,将发布无预警防空演习警报。
第5条 防空演习命令发布之方式及内容如下:
一、有预警之防空演习:主管机关应于防空演习实施日七日前,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公告防空演习实施之时间、地区、管制事项、参加机关(构)与人员及其它应配合事项。并于防空演习实施时,透过防空警报系统发布之。
二、无预警之防空演习:主管机关应于防空演习实施前,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公告某期间内,将发布无预警之防空演习警报、管制事项及其它应配合事项。并于防空演习实施时,透过防空警报系统发布之。
第6条 防空演习得就下列事项,择一或为全部之演练:
一、警报传递与发放。
二、疏散避难。
三、交通、灯火、音响及其它之必要管制。
四、灾害救援。
第7条 防空演习实施时,演习地区内之各级政府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公司、厂(场)站及民众,均应配合防空演习并接受主管机关及协调机关有关防空演习命令之管制及演练。
第8条 防空演习每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其演习实施之构想、演练项目、参加机关(构)及人员、任务区分、演习时间及地区等计画,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9条 防空演习实施之编组、参加机关(构)及人员、演练项目等事项,得结合本法、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及灾害防救法有关之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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