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修正铅中毒预防规则

修正铅中毒预防规则

修正「铅中毒预防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劳安三字第0910068362号

发布日期:2002-12-30

执行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三字第0910068362号令修正发布第2、3、30、40、45条条文;并删除第4条条文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铅作业之有关事业。

前项铅作业,指下列之作业:

一、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从事焙烧、烧结、熔融或处理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之作业。

二、含铅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铜或锌之冶炼、精炼过程中,当转炉连续熔融作业时,从事熔融及处理烟灰或电解浆泥之作业。

三、铅蓄电池或铅蓄电池零件之制造、修理或解体过程中,从事铅、铅混存物等之熔融、铸造、研磨、轧碎、制粉、混合、筛选、捏合、充填、干燥、加工、组配、熔接、熔断、切断、搬运或将粉状之铅、铅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业。

四、前款以外之铅合金之制造,铅制品或铅合金制品之制造、修理、解体过程中,从事铅或铅合金之熔融、被覆、铸造、熔铅喷布、熔接、熔断、切断、加工之作业。

五、电线、电缆制造过程中,从事铅之熔融、被覆、剥除或被覆电线、电缆予以加硫处理、加工之作业。

六、铅快削钢之制造过程中,从事注铅之作业。

七、铅化合物、铅混合物制造过程中,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熔融、铸造、研磨、混合、冷却、搅拌、筛选、煅烧、烘烧、干燥、搬运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业。

八、从事铅之衬垫及表面上光作业。

九、橡胶、合成树脂之制品、含铅涂料及铅化合物之绘料、釉药、农药、玻璃、黏着剂等制造过程中,铅、铅混存物等之熔融、铸注、研磨、轧碎、混合、筛选、被覆、剥除或加工之作业。

一○、于通风不充分之场所从事铅合金软焊之作业。

一一、使用含铅化合物之釉药从事施釉或该施釉物之烘烧作业。

一二使用含铅化合物之绘料从事绘画或该绘画物之烘烧作业。

一三使用熔融之铅从事金属之淬火、退火或该淬火、退火金属之砂浴作业。

一四含铅设备、衬垫物或已涂布含铅涂料物品之轧碎、压延、熔接、熔断、切断、加热、热铆接或剥除含铅涂料等作业。

一五含铅、铅尘设备内部之作业。

一六转印纸之制造过程中,从事粉状铅、铅混存物之散布、上粉之作业。

一七机器印刷作业中,铅字之检字、排版或解版之作业。

一八从事前述各款清扫之作业。

第3条 本规则用辞定义如下:

一、铅合金:指铅与铅以外金属之合金中,铅占该合金重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铅化合物:指氧化铅类、氢氧化铅、氯化铅、碳酸铅、硅酸铅、硫酸铅、铬酸铅、钛酸铅、硼酸铅、砷酸铅、硝酸铅、醋酸铅及硬脂酸铅。

三、铅混合物:指烧结矿、烟灰、电解浆泥及矿渣以外之铅、铅合金或铅化合物与其它物质之混合物。

四、铅混存物:指铅合金,铅化合物,铅混合物。

五、烧结矿:指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生成之烧结物。

六、矿渣:指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生成之残渣。

七、烟灰:指铅、铜或锌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生成之灰状物。

八、电解浆泥:指铅、铜或锌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电解生成之浆泥状物。

九、烧结矿混存物:指烧结矿、矿渣、烟灰及电解浆泥。

一○、含铅涂料:指含有铅化合物之涂料。

一一、铅尘:指加工、研磨、加热等产生之固体粒状物及其氧化物如熏烟等。

一二密闭设备:指密闭铅尘之发生源,使铅尘不致散布之设备。

一三局部排气装置:指藉动力强制吸引并排出已发散铅尘之设备。

一四整体换气装置:指藉动力稀释已发散之铅尘之设备。

一五时间短暂之作业:指雇主使劳工每日作业时间在一小时以内之作业。

一六临时性作业:指正常作业以外之作业,其作业期间不超过三个月且一年内不再重复者。

一七通风不充分之场所:指室内对外开口面积未达底面积之二十分之一以上或全面积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第4条 (删除)

第30条 雇主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应于铅作业时间内有效运转,并降低空气中铅尘浓度至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准以下。

第40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铅作业时,应指派现场作业主管执行下列规定事项:

一、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从事作业之劳工遭受铅污染。

二、决定作业方法并指挥劳工作业。

三、保存每月检点局部排气装置及其它预防劳工健康危害之装置一次以上之纪录。

四、监督劳工确实使用防护具。

第45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作业时,应置备适当之呼吸防护具,并订定计画,使劳工确实遵守:

一、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款之作业或清扫该作业场所。

二、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款砂浴作业之搅砂或换砂。

三、非以湿式作业方法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款之作业中,剥除含铅涂料。

四、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款之作业。

五、第二十二条之干燥作业。

六、第二十三条集尘装置滤布之更换作业。

七、从事铅、铅混存物之轧碎、熔接、熔断或熔铅喷布之作业。

八、于船舶、储槽内部及其它通风不充分之作业场所从事铅作业。

前项第四款作业,并应置备适当防护衣着,使劳工确实使用。

第一项第七款及第八款作业情形,已有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之设备,且有效运转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之呼吸防护具、防护衣着,应设置专用保管设备与其它衣物隔离保管。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