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第二条条文
修正「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第二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91)参字第91199991号
发布日期:2002-12-30
执行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台(91)参字第91199991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第2条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前已遴用学校编制内未纳入铨叙之职员,其成绩考核准用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办理。
前项职员于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任职期间办理一次另予成绩考核。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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