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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发现伪造外国币券处理办法

修正发现伪造外国币券处理办法

修正「发现伪造外国币券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央外柒字第0910056285号

发布日期:2002-12-30

执行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银行台央外柒字第091005628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中央银行法第十八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持兑之伪造外国币券总值在美金贰佰元以上者,经办之金融机构及经本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之其它事业(以下合并简称经办机构)应立刻记明持兑人之真实姓名、职业及住址,并报请警察机关侦办。

第3条 持兑之伪造外国币券总值未达美金贰佰元,经经办机构查明持兑人确非恶意使用者,得向其释明后当面予以盖戳章作废,并将原件留存掣给收据。

第4条 经办机构留存之伪造外国币券,必要时核转法务部调查局或国际刑警组织鉴查。

第5条 外籍旅客持兑伪造外国币券者,亦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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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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