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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营造业管理规则第六条条文

修正营造业管理规则第六条条文

修正「营造业管理规则」第六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营字第0910084583号

发布日期:2002-12-26

执行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10084583号令修正发布第六条条文

第6条 设立营造业者,应报请内政部许可,并应于许可后六个月内向内政部申领营造业登记证书。逾期未申领者,内政部应废止其许可,并通知公司或商业登记主管机关废止其公司或商业登记。

前项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营造业应于登记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内政部申请复查,并换领登记证书,始得继续营业。

前项复查项目为负责人、专任工程人员、资本额及承揽工程查报。

营造业逾期未换证者视同停业,应依规定申请复查并换领登记证书后,始得继续营业,惟该段停业期间登记证书效期应予扣除。

营造业于本规则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发布前自行停业已逾一年者或登记证书于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规则修正发布前逾期而未换领者,准用前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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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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