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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

修正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

修正「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证七字第0910006323号

发布日期:2002-12-24

执行日期:2002-12-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七字第0910006323号令修正第2、4、5、16条条文;并删除第19条条文

第2条 本规则所称负责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条或其它法律之规定应负责之人。

本规则所称业务员,指为期货商从事下列业务之人员:

一、期货交易之招揽、开户、受托、执行或结算交割。

二、期货交易之自行买卖、结算交割。

三、期货交易之内部稽核。

四、期货交易之全权委托。

第4条 本规则所称经理人,应依公司法关于经理人之规定办理,包括已向经济部办理经理人登记,或依章程或契约规定授权范围内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为公司签名权利之经理人。

第5条 期货商业务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经期货商业同业公会委托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举办之业务员测验合格者。

二、经本法第五条公告之国外期货交易所所属国权责机构举办之业务员测验合格,仍在执行业务之有效期间内,并有二年以上实际经验及经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认可者。

三、本规则修正施行前,经本会或其指定机构举办之业务员测验合格者。

四、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取得期货交易分析人员资格者。

前项取得业务员资格者,自资格证书所载核发日起五年内未办理登记或离职满五年者,丧失资格。

本规则施行前已取得业务员资格者,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未办理登记或离职满五年者,丧失资格。

第16条 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应本诚实及信用原则,忠实执行业务。

期货商之负责人及业务员,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条及期货商管理规则第五十五条所禁止之行为外,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广告及宣传资料有违反法令规定之情事。

二、于期货交易人开户前,未告知期货交易流程、交易费用、缴交保证金及权利金之方式。但本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对期货交易人委托事项之执行有不当迟延之情事。

四、个别期货交易人保证金、权利金专户存款余额之相互流用。

五、受理非本人或不符合开户条件之人开户。但本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六、接受未具期货交易人委任书之代理人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七、受托未经办妥受托契约之期货交易人进行期货交易。

八、知悉期货交易人有操纵期货市场之意图,仍接受委托进行交易。

九、知悉期货交易人利用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仍接受委托进行交易。

一○、利用他人名义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义执行业务。

一一、代理他人开户或从事期货交易。

一二招揽、媒介、促销未经本会依本法第五条公告或本法第十二条核准之期货交易契约。

一三其它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法令或经本会规定不得为之行为。

前项人员执行业务,对期货商管理法令规定不得为之行为,亦不得为之。

非业务员之其它从业人员除不得有第二项及第三项情事外,亦不得执行业务员职务或代理业务员职务。

第19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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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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