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苗栗县渔筏监理自治条例
修正「苗栗县渔筏监理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40015450号
发布日期:2005-2-3
执行日期:2005-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15450号令修正公布第2、6、17条条文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渔筏系指以下列方式建造专供渔业用之筏:
一、以标称直径不超过四百五十公厘塑料管所编扎之塑料管筏。但如以树脂发泡棉替代塑料管者,其宽度不得超过渔筏总宽度之二分之一。
二、于塑料管筏外再以玻璃纤维强化塑料积层包裹之筏。
第6条 申请以第二条第一款塑料管筏建造之渔筏,其建造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所有筏管两端应以塞头胶封。筏管与塞头之材质,应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12698管筏用聚氯乙烯硬质塑料管之规定。
二、渔筏之全长不应超过二十四公尺,宽不应超过五.五公尺。
三、筏管内部应尽可能充以发泡材料。
四、筏管内部应尽可能充以发泡材料。在计算渔筏依浮力容许之最大载重排水量时,充有发泡材料者其浮力系数(C)得以○.九计;未充有发泡材料者其浮力系数仅得以○.七计。
五、捆扎筏管用之尼龙线,其拉力强度应在每平方公分一千二百公斤以上。
六、塑料管筏之建造设计,应依该渔筏各项重量预定之分布情况,详细计算其最大弯曲力矩,并使因此最大弯曲力矩所生之拉应力不致超过每平方公分一百公斤。未作详细计算者,得推定除推进机及推进机室之重量系属集中应力外,其余重量系平均分配于筏管之有效长度内,而波长则假定与有效长度相等。其计算之公式如下:
(一)筏管准许承受之最大弯曲力矩,依附件一之公式一计算。
(二)渔筏依筏管准许承受之最大弯曲力距所准许之满载排水量,依附件
一之公式二及公式三计算。
(三)渔筏依浮力容许之最大满载排水量,依附件一之公式四计算。
(四)筏管总重,依附件一之公式五计算。
(五)筏甲板重量,依附件一之公式六计算。
(六)推进机室重量,依附件一之公式七计算。
(七)渔筏空载时之排水量,依附件一之公式八计算。但其满载排水量应以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渔筏依强度所准许之满载排水量,及渔筏依浮力容许之最大满载排水量等三值中取其最小值。
(八)渔筏之载重量,依附件一之公式九计算。七、渔筏之载重量应足敷实际作业之需要。申请以第二条第一款但书以宽度不超过渔筏总宽度二分之一的树脂发泡棉代替塑料管者,该树脂发泡棉部份应采韧性强、耐燃、不受油影响而变质之材料。且除塑料管部分之建造仍应符合前项之标准外,树脂发泡棉部份不应计算其可承受之弯曲力矩。但该渔筏依前项第六款第(三)目计算依浮力容许之最大满载排水量时,得容许增加,其计算方式系以发泡棉立方公尺体积之千分之一(公斤)计算。
第17条 渔筏监理执照所载事项有变更时,所有人应于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府申请变更登记。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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