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县政府工务局建造执照申请有关特殊结构委托审查原则名称为台北县政府建造执照特殊结构委托审
修正「台北县政府工务局建造执照申请有关特殊结构委托审查原则」名称为「台北县政府建造执照特殊结构委托审查原则」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工建字第0940069952号
发布日期:2005-2-3
执行日期:2005-2-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40069952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发布实施(原名称:台北县政府工务局建造执照申请有关特殊结构委托审查原则)一、为加强本县特殊结构审查、维护公共安全,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适用审查对象如下:
(一)建筑物高度超过50公尺者。
(二)钢筋混凝土构造且设计跨度在18公尺以上(屋顶层除外)之建筑物。
(三)地下层开挖之总深度(含基础)在12公尺以上,或地下层开挖超过3层之建筑物。但开挖边界与基地境界线之最小距离大于开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四)高度超过9公尺之边坡挡土结构物。
(五)建筑基地下方有捷运路线通过者。
(六)建筑基地位于都市计画所划设之活动断层地区,或经本府规定之地质敏感区者,其地下层开挖之总深度(含基础)在7公尺以上,或地下层开挖超过1层之建筑物。
(七)建筑物之基本结构系统非属建筑技术规则耐震设计规范与解说1.7表1.3定义之承重墙系统、构架系统、抗弯矩构架系统、二元系统者。
(八)其它有安全顾虑之建筑物经本局认有必要者,得委托审查。
三、本原则之委托审查以下列机关、团体为限:
(一)中华民国建筑学会。
(二)台湾省建筑师公会。
(三)台湾大学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四)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
(五)台湾省结构技师公会。
(六)中华民国结构工程学会。
(七)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
(八)国立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系。
(九)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土木系。
(十)中华民国建筑技术学会。
四、审查机关、团体之审查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师(结构技师、土木技师或建筑师)或取得教育部颁之副教授3年以上。
(二)5年以上建筑物结构工程(工程设计或教授该课程)工作经验(注明代表作品、教授科目)。
审查委员以参加单一审查机关为原则,不得参加另一机关之审查委员及审查工作。
五、各审查机关、团体应于每年六月汇整下列资料造册报本府备查,异动时亦同:
(一)审查委员清册(含基本资料及学经历)。
(二)上一年执行成效报告(案件数量、执行情形)。
前项资料经本府3次催告仍未报备者,终止本府委托关系。
六、起造人得就第3点第1项所列机关、团体,自行选定并委托审查。
七、每一审查案件之审查费用为新台币(以下同)15万元,加工程造价之万分之一,结构重新设计之变更案件亦同。局部变更案件为5万元加变更工程部分造价之万分之一,但不须召开委托审查会议审查者,为1万元加变更工程部分造价之万分之一。审查时须使用计算机校对者,其计算机费用核实计算。
八、审查费用由起造人径向审查机关、团体缴纳。建造执照审核,除依照内政部订颁之「改进建筑管理方案实施原则」改进措施之作业原则二,应审核之主要项目审查合格发照外,有关由建筑师签证负责之结构部分,均列入必须抽查管理,由本府依第4点之委托方式于发照前办理委托审查。
九、委托审查案件须于文到后3个月内审查完成为原则,其有不符规定或设计错误等情形应一次详细注明,通知设计人修正再审。如无法于期限内审查完成,应请审查机关、团体个案报请本府核处。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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