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条文
修正「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2-11
执行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2月11日修正
第16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废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登记之回收业、处理业,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公告之一定规模以上者,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期限完成登记。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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