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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业团体法第五条条文

修正工业团体法第五条条文

修正「工业团体法」第五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2-11

执行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2月11日修正

第5条 县(市)工业会之主管机关为县(市)政府;直辖市工业同业公会及工业会之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政府;省工业同业公会与工业会、特定地区工业同业公会、全国工业同业公会、全国各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及全国工业总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前项各类工业团体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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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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