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第十条条文
修正「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第十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2-4
执行日期:2002-12-4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2月04日修正
第10条 各级主计人员经铨审实授后,初任或升任简任官等各职等职务人员及初任荐任官等人员应由各一级主计机构列册(如附件四)以主管机关名义呈请总统任命,但委任第五职等以下人员由各一级主计机构报请本处任命,请免时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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